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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附录l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6)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五章 受压组件的焊接
(—)一般要求
第68条 锅炉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水压试验。
第70条 焊接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78条 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组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组件等与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已经热处理过的锅炉受压组件,如锅筒和集箱等,应避免直接在其上焊接非受压组件。如不能避免,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焊后可不再进行热处理:
1.受压组件为碳素钢或碳锰钢材料;
2.角焊缝的计算厚度不大于10mm;
3.应按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
4.应对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探伤。
此外,锅炉制造单位应对受压件现场焊接连接件提出检验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四)无损探伤检查
第81条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可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82条 锅筒(锅壳)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 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数量如下:
l.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但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又部位必须在内)。
3.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MPa但小于2.5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探伤。
4.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但小于3.8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至少20%射线探伤,或进行10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应进行射线探伤。
5.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探伤。
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应在加工成型后进行。
电渣焊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在焊缝正火热处理后进行。
本条规定了锅筒及集箱无损探伤的数量和比例。
与原规程比较,本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1)0.1MPa及以下压力的锅炉,探伤比例由原来的25%,降低为10%,这条的修订主要也是考虑到小型锅炉安全裕度较大,这样处理后可降低成本,提高抵制土锅炉的能力。
(2)新增0.4MPa及以下压力的锅炉25%的探伤比例,主要是考虑到E1级锅炉安全按大型锅炉的要求,进行100%探伤有些过严而修改的。
(3)新增压力为2.5MPa—3.8MPa档内的锅炉,探伤可100%线,亦可100%超声加25%射线,新增这一档,主要是为了使不同企业按照自己的设备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由选择不同的探伤方法和比例。
(4)明确了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无损探伤应在加工成型后进行。上述拼接焊缝中如果存在缺陷,则在加工过程中,缺陷有可能发生变化,原来合格范围内的缺陷、经过加工变形后,也可能成为不允许的缺陷,因而这些焊缝的无损探伤应在加工成形之后进行。以前在许可证审查时,我们虽有此要求,但无明确规定,为此,新增此内容,以明确统一要求。
关于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锅炉探伤的问题,仍保留100%超声加25%射线探伤比例,个别企业提出能否增加100%射线25%超声的选择,考虑到大锅炉,厚壁的情况下,超探的灵敏度要高于射线探伤,且经济性较好,现一般都采用此种探伤配比。因而此次不再增加此项内容了。
第83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回燃室的对接焊缝及炉胆顶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数量如下:
1.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第84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l.6MPa的内燃壳锅炉,其管板与炉胆、锅壳的角接连接焊缝的探伤数量如下:
1.管板与锅壳的T形连接部位的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
2.管板与炉胆、回燃室及其T形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超声波探伤。
该条款属新增条款,主要是在增加T形连接的基础上,对该焊缝的无损探伤比例和方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85条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它管件的环焊缝《受热面管子接触焊除外》,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
l.当外径大于l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每条焊缝应进行100%探伤。
2.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长度应进行25%探伤,也可不少于每台锅炉集箱环缝条数的25%。
3.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为接头数的10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
4.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但小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至少为接头数的5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
5.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但小于3.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及安装工地应各至少抽查接头数的10%。
本条规定了管件类连接环缝的无损探伤比例。
与原规程相比,主要变动内容有:
(1)将原94)款中0.1MPa至9.8MPa管子一档分为二档,即0.1MPa至3.8MPa为一档,3.8MPa至9.8MPa为一档,这样调整后.避免了原跨度过大,统一要求困难的缺陷。
(2)较大幅度地调整了管子对接探伤比例,原来规定为2-5%的探伤比例,实陈情况看,质量保证不力,安装工地常常发现制造质量问题,而对于安装工地的探伤比例,同有关安装规范相比,要求过低,因而此次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于0.lMPa至3.8MPa内的管子对接探伤比例为,制造厂内和安装工地至少10%。对于3.8MPa范围内的管子对接,工厂内50%,安装工地25%。
第86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每个锅筒和集箱上的其它管接头角接接头,应进行至少10%的无损探伤抽查。
第87条 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按C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子AB级。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锅炉,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Ⅱ级力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lMPa的锅炉,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88条 对接接头的超声波探伤,当壁厚小于或等于时,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当壁厚超过120mm时,可按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的规定进行;管子和管道的对接接头超声波探伤可按SDJ6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的规定进行;超出SDJ67适用范围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I级为合格。
本条规定了超声波探伤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与原规程相比,主要修改内容为
(l)明确了JB1152适用范围内仍采用JB1152对于120mm以上壁厚的超探,可按 GB11345执行。JB1152是我国锅炉行业多年探伤经验的总结。执行多年反映良好,特别是对于中等厚度内的板材,灵敏度较适应,而GB1l345除了试块更新等问题外,对于中厚板,灵敏度不如JB1152合理,因此,此次再次明确了JB1152的合法地位。对于120mm以上的板材,可按GB1l345执行。
(2)考虑到朋SDJ67标准适用范围为15-120mm的壁厚,且管径大于150mm的管子超探,而在此范围之外的超探,以前没说明,本次修订明确由企业自定标准。
第89条 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头的超声波探伤可按JB3144《锅炉大口径管座角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的管板与炉胆、锅壳的T形接头的超声波探伤按有关规定进行。
本条款规定了集中下降管和卧式的燃炉T形接头探伤方法和标准。
该条款属新增条款,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集中下降管超探的标准,按照JB3144执行,一来方便企业,二来统一要求。
(2)关于卧式内燃锅炉T形焊缝超声波探伤的标准问题,以前,我们曾以劳锅局[1990]8号文做过规定,由企业自己做工艺试验,形成企业的标准经劳动部批准后执行,近年行业虽有了一个相应标准,但问题不少,实际执行尚有差距,因而本次规定中大致讲了按有关规定执行,而无法明确执行标准,我们拟在前几年行业有关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定,以例统一标准,方便企业。
第90条 焊缝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
第91条 经过部分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有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本条规定了局部探伤后,出现不合格问题的补探要求。
该条款主要修订内容有:
(l)将原两端发现缺陷有延伸可能时,进一步明确为任意一端,其内涵无变化。
(2)增加出现不合格缺陷时,应补做原抽探比例双倍数目的探伤。接原规程要求。只要探伤不合格时,应全都焊缝进行探伤。这样要求有些过严。因而本次修订为一次不合格,应补做原抽探比例双倍数目补探,仍不合格时,才全部探伤。
(六)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第110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缺陷的锅炉,受热面管子的对接接头应做断口检验。
每200个焊接接头抽查一个,不足200个的也应抽查一个。100%探伤经合格或氩弧焊焊接(含氩弧焊打底手工电弧焊盖面)的对接接头可免做断口检验。
断口检验包括整个焊缝断面。断口检验的合格标谁见表5-2(表5-2略)。
(七)水压试验
第111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
1.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接本规程第207条的试验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2.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组件,应以组件工作压力的l.5倍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小于或等于2.8iMPa锅炉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3.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它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组件工作压力的2倍(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13.7MPa的锅炉,此试验的压力可为1.5倍),并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如对接焊缝经氩弧焊打底并100%无损探伤检查合格,能够确保焊接质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298条的规定进行。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209条的规定。
(八)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112条 如果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经无损探伤发现存在不合格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组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117条 采用堆焊修理锅筒(锅壳),堆焊后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第120条 受压组件更换、挖补、主焊缝补焊的焊缝,应按本章中有关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附录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l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 l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特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第五章 受压组件的焊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补充检查后,仍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盘的双倍数目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48条 锅炉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水压试验。
第50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四节 无损探伤检查
第60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t。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接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又部位)。
第63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它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5-l。
第64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II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验。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67条 检查试件的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邓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七节 焊接接头的返修
*按每条环缝的长度计算,也允许按环缝的条数计算。
第72条 如果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组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的方法修理
第75条 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条对接焊缝起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I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五章 受压组件的焊接
(—)一般要求
第68条 锅炉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水压试验。
第70条 焊接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78条 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组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组件等与其连接的全部焊接工作,应在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
已经热处理过的锅炉受压组件,如锅筒和集箱等,应避免直接在其上焊接非受压组件。如不能避免,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焊后可不再进行热处理:
1.受压组件为碳素钢或碳锰钢材料;
2.角焊缝的计算厚度不大于10mm;
3.应按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
4.应对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探伤。
此外,锅炉制造单位应对受压件现场焊接连接件提出检验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四)无损探伤检查
第81条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可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82条 锅筒(锅壳)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 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数量如下:
l.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但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又部位必须在内)。
3.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MPa但小于2.5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探伤。
4.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但小于3.8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至少20%射线探伤,或进行10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应进行射线探伤。
5.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探伤。
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应在加工成型后进行。
电渣焊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在焊缝正火热处理后进行。
本条规定了锅筒及集箱无损探伤的数量和比例。
与原规程比较,本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1)0.1MPa及以下压力的锅炉,探伤比例由原来的25%,降低为10%,这条的修订主要也是考虑到小型锅炉安全裕度较大,这样处理后可降低成本,提高抵制土锅炉的能力。
(2)新增0.4MPa及以下压力的锅炉25%的探伤比例,主要是考虑到E1级锅炉安全按大型锅炉的要求,进行100%探伤有些过严而修改的。
(3)新增压力为2.5MPa—3.8MPa档内的锅炉,探伤可100%线,亦可100%超声加25%射线,新增这一档,主要是为了使不同企业按照自己的设备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由选择不同的探伤方法和比例。
(4)明确了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无损探伤应在加工成型后进行。上述拼接焊缝中如果存在缺陷,则在加工过程中,缺陷有可能发生变化,原来合格范围内的缺陷、经过加工变形后,也可能成为不允许的缺陷,因而这些焊缝的无损探伤应在加工成形之后进行。以前在许可证审查时,我们虽有此要求,但无明确规定,为此,新增此内容,以明确统一要求。
关于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锅炉探伤的问题,仍保留100%超声加25%射线探伤比例,个别企业提出能否增加100%射线25%超声的选择,考虑到大锅炉,厚壁的情况下,超探的灵敏度要高于射线探伤,且经济性较好,现一般都采用此种探伤配比。因而此次不再增加此项内容了。
第83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回燃室的对接焊缝及炉胆顶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数量如下:
1.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第84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l.6MPa的内燃壳锅炉,其管板与炉胆、锅壳的角接连接焊缝的探伤数量如下:
1.管板与锅壳的T形连接部位的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
2.管板与炉胆、回燃室及其T形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超声波探伤。
该条款属新增条款,主要是在增加T形连接的基础上,对该焊缝的无损探伤比例和方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85条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它管件的环焊缝《受热面管子接触焊除外》,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
l.当外径大于l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每条焊缝应进行100%探伤。
2.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长度应进行25%探伤,也可不少于每台锅炉集箱环缝条数的25%。
3.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为接头数的10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
4.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但小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至少为接头数的5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
5.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但小于3.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及安装工地应各至少抽查接头数的10%。
本条规定了管件类连接环缝的无损探伤比例。
与原规程相比,主要变动内容有:
(1)将原94)款中0.1MPa至9.8MPa管子一档分为二档,即0.1MPa至3.8MPa为一档,3.8MPa至9.8MPa为一档,这样调整后.避免了原跨度过大,统一要求困难的缺陷。
(2)较大幅度地调整了管子对接探伤比例,原来规定为2-5%的探伤比例,实陈情况看,质量保证不力,安装工地常常发现制造质量问题,而对于安装工地的探伤比例,同有关安装规范相比,要求过低,因而此次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于0.lMPa至3.8MPa内的管子对接探伤比例为,制造厂内和安装工地至少10%。对于3.8MPa范围内的管子对接,工厂内50%,安装工地25%。
第86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每个锅筒和集箱上的其它管接头角接接头,应进行至少10%的无损探伤抽查。
第87条 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按C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子AB级。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锅炉,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Ⅱ级力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lMPa的锅炉,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88条 对接接头的超声波探伤,当壁厚小于或等于时,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当壁厚超过120mm时,可按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的规定进行;管子和管道的对接接头超声波探伤可按SDJ6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的规定进行;超出SDJ67适用范围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对接接头的质量不低于I级为合格。
本条规定了超声波探伤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与原规程相比,主要修改内容为
(l)明确了JB1152适用范围内仍采用JB1152对于120mm以上壁厚的超探,可按 GB11345执行。JB1152是我国锅炉行业多年探伤经验的总结。执行多年反映良好,特别是对于中等厚度内的板材,灵敏度较适应,而GB1l345除了试块更新等问题外,对于中厚板,灵敏度不如JB1152合理,因此,此次再次明确了JB1152的合法地位。对于120mm以上的板材,可按GB1l345执行。
(2)考虑到朋SDJ67标准适用范围为15-120mm的壁厚,且管径大于150mm的管子超探,而在此范围之外的超探,以前没说明,本次修订明确由企业自定标准。
第89条 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头的超声波探伤可按JB3144《锅炉大口径管座角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的管板与炉胆、锅壳的T形接头的超声波探伤按有关规定进行。
本条款规定了集中下降管和卧式的燃炉T形接头探伤方法和标准。
该条款属新增条款,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集中下降管超探的标准,按照JB3144执行,一来方便企业,二来统一要求。
(2)关于卧式内燃锅炉T形焊缝超声波探伤的标准问题,以前,我们曾以劳锅局[1990]8号文做过规定,由企业自己做工艺试验,形成企业的标准经劳动部批准后执行,近年行业虽有了一个相应标准,但问题不少,实际执行尚有差距,因而本次规定中大致讲了按有关规定执行,而无法明确执行标准,我们拟在前几年行业有关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定,以例统一标准,方便企业。
第90条 焊缝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
第91条 经过部分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有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本条规定了局部探伤后,出现不合格问题的补探要求。
该条款主要修订内容有:
(l)将原两端发现缺陷有延伸可能时,进一步明确为任意一端,其内涵无变化。
(2)增加出现不合格缺陷时,应补做原抽探比例双倍数目的探伤。接原规程要求。只要探伤不合格时,应全都焊缝进行探伤。这样要求有些过严。因而本次修订为一次不合格,应补做原抽探比例双倍数目补探,仍不合格时,才全部探伤。
(六)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第110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缺陷的锅炉,受热面管子的对接接头应做断口检验。
每200个焊接接头抽查一个,不足200个的也应抽查一个。100%探伤经合格或氩弧焊焊接(含氩弧焊打底手工电弧焊盖面)的对接接头可免做断口检验。
断口检验包括整个焊缝断面。断口检验的合格标谁见表5-2(表5-2略)。
(七)水压试验
第111条 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
1.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接本规程第207条的试验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2.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组件,应以组件工作压力的l.5倍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小于或等于2.8iMPa锅炉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3.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它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组件工作压力的2倍(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13.7MPa的锅炉,此试验的压力可为1.5倍),并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如对接焊缝经氩弧焊打底并100%无损探伤检查合格,能够确保焊接质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不做此项水压试验。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298条的规定进行。
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209条的规定。
(八)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112条 如果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经无损探伤发现存在不合格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组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117条 采用堆焊修理锅筒(锅壳),堆焊后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第120条 受压组件更换、挖补、主焊缝补焊的焊缝,应按本章中有关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附录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
有关无损检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l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 l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特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第五章 受压组件的焊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补充检查后,仍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盘的双倍数目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第48条 锅炉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试验:
(4)水压试验。
第50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第四节 无损探伤检查
第60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数量如下:
(1)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100%t。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2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炉胆顶的接接焊缝,其射线探伤数量为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又部位)。
第63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它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探伤的数量规定见表5-l。
第64条 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II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的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65条 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两端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验。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进行射线探伤。
第五节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第67条 检查试件的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邓试样。需要返修检查试件的焊缝时,其焊接工艺应与产品焊缝返修的焊接工艺相同。
第七节 焊接接头的返修
|
≥120 |
<120 | ||
集箱 |
管道、管子、管件 |
集箱 |
管道、管子、管件 | |
>159 |
100% |
≥25% | ||
≤159 |
≥25%* |
≥2% |
≥10%* |
可免查 |
*按每条环缝的长度计算,也允许按环缝的条数计算。
第72条 如果受压组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组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的方法修理
第75条 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条对接焊缝起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I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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