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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跨国经理人员签证
L-1签证是授予跨国公司的经理级人材和特殊专业人材的一种非移民签证。L-1 的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在美国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受益人是跨国公司的经理级人材或特殊专业人材。
申请人必须是跨国公司在美国设立的总公司或分公司。跨国公司至少在美国和美国以外的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关联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拥有权必须一致,即控制跨国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同一个人或集体,并且此人或此集体对每个总公司或分公司的控股权都要达到50%以上。此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公司和在美国境外的公司都必须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才符合申请签证的资格,并且在受益人以L-1身份工作期间,此美国公司和在境外的关联企业都必须正常营业。
受益人是跨国公司经理级人材或特殊专业人材。受益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过去三年内为美国境外的关联企业连续工作过一年以上;这一年必须是全职工作,并且是连续的。连续两年的半职工作(Part-time Job)不能满足此条件。唯一的例外是受益人同时为此跨国公司的多家分公司担任半职工作连续一年以上,而工作的总时数与全职工作的时数相等,此受益人仍可被视为符合此条件。
2.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担任的职位必须是经理级的管理职位,或者是从事对跨国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具有特殊知识和技能的工作,如在中药材进出口公司中,对中药有特别研究的人才能担当的工作。
3.在美国公司担任的职位也是经理级的管理职位,或者从事须有特殊知识的工作。
L-1签证每次有效期为1至3年,签证期满可申请延期。经理级人员最长可以在美国工作7年,特殊专业人材最长可在美国工作5年。对于刚来美 国开设新公司的申请,移民局第一次一般只给1年时间,期满后再申请延期。在7年或5年期满后,必须到美国境外居住一年,才能以L-1或者H-1B身份重新进入美国。
L-1签证没有名额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就会批准签证。L-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可以由美国公司为其申请绿卡。
L-1签证是授予跨国公司的经理级人材和特殊专业人材的一种非移民签证。L-1 的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在美国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受益人是跨国公司的经理级人材或特殊专业人材。
申请人必须是跨国公司在美国设立的总公司或分公司。跨国公司至少在美国和美国以外的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关联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拥有权必须一致,即控制跨国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同一个人或集体,并且此人或此集体对每个总公司或分公司的控股权都要达到50%以上。此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公司和在美国境外的公司都必须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才符合申请签证的资格,并且在受益人以L-1身份工作期间,此美国公司和在境外的关联企业都必须正常营业。
受益人是跨国公司经理级人材或特殊专业人材。受益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过去三年内为美国境外的关联企业连续工作过一年以上;这一年必须是全职工作,并且是连续的。连续两年的半职工作(Part-time Job)不能满足此条件。唯一的例外是受益人同时为此跨国公司的多家分公司担任半职工作连续一年以上,而工作的总时数与全职工作的时数相等,此受益人仍可被视为符合此条件。
2.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担任的职位必须是经理级的管理职位,或者是从事对跨国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具有特殊知识和技能的工作,如在中药材进出口公司中,对中药有特别研究的人才能担当的工作。
3.在美国公司担任的职位也是经理级的管理职位,或者从事须有特殊知识的工作。
L-1签证每次有效期为1至3年,签证期满可申请延期。经理级人员最长可以在美国工作7年,特殊专业人材最长可在美国工作5年。对于刚来美 国开设新公司的申请,移民局第一次一般只给1年时间,期满后再申请延期。在7年或5年期满后,必须到美国境外居住一年,才能以L-1或者H-1B身份重新进入美国。
L-1签证没有名额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就会批准签证。L-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可以由美国公司为其申请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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