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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心供氧医用气体监测与报警系统检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一般规定 (1) 新增或改扩建的管道系统接入现有管道系统之前应进行气体报警测试; (2) 医用气体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对每一种气体的气源报警、区域报警及其所有报警功能进行逐一检验。 .2 气源报警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规范第.4 (2) 如计算机系统作为气源报警时,应进行相同报警内容检验,且计算机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条规定。 .3 区域报警应符合:当区域内压缩气体管道压力低于额定压力20%,真空压力 .4 确认不同医用气体的报警装置之间不存在交叉或错接。 .5 确认不同医用气体的报警装置的标记与测试气体相一致。 .6 如医用气体系统设置了集中监测与报警装置,应确认其功能完好,报警的标记与测试气体相一致。 南京中心供氧系统验收应进行气体管道运行压力、运行流量检测并符合以下规定: (1) 运行压力测试应在管道系统连接所有设备及部件后进行,且检验气体应为各气源设备供应的气体; (2) 所有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出气体流量为零时,压力应在额定范围内; (3) 所有压力为350-400kPa的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出气体流量为100 l/min时压力降不得超过35kPa; (4) 器械用空气、医用氮气终端组件处的流量为140 l/min时压力降不得超过35kPa; (5) 医用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流量为85 l/min时,相邻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压力不得降至40kPa以下; (6) 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氧气、医疗空气终端组件处的3秒内短暂流量应能达到170 l/min; (7) 每一医用气体子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打开1/5终端组件实现1/5额定终端途泄流量时,系统的压力降应在本规范9.3节规定的许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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