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欧盟REACH192SV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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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欧盟REACH192项SVHC高度关注物质检测

2018年1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决议(EU) 2018/2013 ,确认1,7,7-三甲 基-3-(苯亚甲 基)双环[2,2,1]庚-2-酮(又称3-亚 苄 基樟 脑)(EC号239-139-9,cs号15087-24-8)为SVHC物质,由于其内分泌干扰属性符合REACH法规第57(f)条款,预计近期将被更新到SVHC候选物质清单中,或将SVHC增加至192项,成为第二十批REACH192项SVHC。

纳入背景:

早在2016年2月29日,3-亚苄 基樟 脑由于其内分泌干扰属性符合REACH法规第57(f)条款,被作为第十五批评议物质进行评议,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被加入到第十五批候选物质清单中。

2018年1月29日,欧盟委员向WTO提交通报G/TBT/N/EU/537,拟将3-亚苄 基樟 脑添加到 SVHC候选物质清单中。详细信息见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8/TBT/EEC/18_0552_00_e.pdf

特别提示!那SVHC是增加到192项还是197项或198项了吗?

注意:以上SVHC确认物质以及ECHA在九月份发布的6项SVHC似新增意向物质并未正式加入SVHC物质清单中,SVHC官方清单目前仍为191项。根据以往惯例,预计2019年1月中旬将会正式更新第二十批次SVHC新增物质清单。

工厂及企业责任: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质纳入SVHC候选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i. 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 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实验室中心建议

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cha,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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