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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声明登报方法
联系电话:0371-56036037、18638005270(微信同号)
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失联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据此规定,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债权人转让债权需经过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二、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效力。
但从该规定来看,对于债权转让时对债务人的“通知”方式、方法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具体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增多,大量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失联,导致原债权人面临债权转让通知无法书面送达债务人进行签收的窘境,若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失联债务人进行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如有以下需求可直接联系
1.大河报登报挂失
2.河南日报登报挂失
3.河南商报登报挂失
4.郑州晚报登报挂失
5.东方今报登报挂失
6.大河报遗失声明
7.河南日报遗失声明
8.河南商报遗失声明
9.郑州晚报遗失声明
10.东方今报遗失声明
联系人:卢老师
地址:金水区农业路经一路交叉口北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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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规定,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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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效力。
但从该规定来看,对于债权转让时对债务人的“通知”方式、方法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具体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增多,大量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失联,导致原债权人面临债权转让通知无法书面送达债务人进行签收的窘境,若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失联债务人进行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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