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测试

厂商 :深圳市赛特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 主营产品:
  • 振动试验
  • 盐雾试验
  • 低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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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有害物质,通常也称作受限物质或被管制物质,指的是能够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引起不可接受的风险的化学品,如致癌,致畸,致敏等性质的物质,生殖毒性的物质,生物蓄积性的物质等等。

 
有害物质包括类别:重金属(以及化合物,铅以及铅化合物,汞以及汞化合物,化合物),有机合物(,多萘,氯代烷烃,其他有机合物),有机合物(多,多溴二苯醚,四溴双酚-A-双-,其他有机合物),有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化合物、三锡化合物),,化合物,,聚氯乙烯(PVC)以及聚氯乙烯混合物等等。
 
 
 REACH管控



一是SVHC候选清单,截至到2014年9月已经有161种高度关注物质进行该清单中;二是附件XVII 限制清单,目前已经更新有64种受限物质在内。


中国 RoHS



包括确认产品是否属于中国RoHS管辖产品范围、检测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按照SJ/T 11364-2006的要求在产品上做标识、有毒有害物质表设计、China 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有害物质测试建议


材料

测试建议

天然,合成纺织品

重金属,,,,有机锡,酚/醚,富马酸二甲酯,辛烷磺酸(有防水层或防油层)

天然,合成皮革,橡胶        

重金属,,,,,有机锡,酚/醚,富马酸二甲酯,辛烷磺酸(有防水层或防油层)

塑料

重金属,有机锡,邻苯,多环芳香烃,

涂层,油漆等

重金属,,有机锡,酚/醚,邻苯,多环芳香烃

金属

重金属,镍释放量(与皮肤直接接触)

  欢迎咨询STT赛特检测ROHS认证服务!以下豁免项目需重点关注:


RoHS豁免清单


序号

RoHS豁免项目

适用范围及期限


1(g)

用于一般照明用途,功率<30W、寿命≥20000小时:

3.5毫克/灯

2017年12月31日到期


2(b)(2)

非线型卤盐灯(各种管径):15毫克

2016年4月13日到期


4(d)

高压汞(蒸汽)灯(HPMV)中的汞

2015年4月13日到期


(b)

用于其他室内环境时,15mg/电极对+0.24mg/cm×灯管长度,但不超过80mg

2018年12月31日到期


7(c)-Ⅲ

额定电压小于交流电125伏特或直流电250伏特的介电陶瓷电容器中的铅

2013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2013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用部件。


7(c)-IV

以锆钛酸铅(PZT)为基础的介电陶瓷介电陶瓷材料的电容器的铅,该电容器为集成电路或分立半导体的组成部分

豁免至2016年7月21日


8(a)

单触球型热熔断器中的及的化合物

2012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2012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用部件。


11(a)

C-press顺应针连接器系统中的铅

可用在2010年9月24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用部件中


11(b)

除C-press之外的顺应针连接器系统中的铅

2013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2013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用部件。


12

热导模组C-ring涂层中的铅

可用于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用部件。


14

微处理器的针脚与封装体连接所使用的铅含量占80%~85%的含两种以上元素的焊料中的铅

2011年1月1日到期;之后可用于在2011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用部件。


23

在细距零部件的表面处理中的铅,但不包括螺距在0.65毫米及以下的连接器。

仅可用于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用部件。


39(a)

用于固态照明或显示系统中的彩色转换II-VI族发光二极管(每平方毫米发光区域的含量小于10微克)内所含的。

2017年6月30日到期


39(b)

用于显示照明应用中的下转换基半导体点中的(每平方毫米显示屏区域的含量小于0.2μg)。

2018年6月30日到期


41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直接安装在手持式内燃机的曲轴箱或气缸(*指令97/68/EC中的类别SH:1、SH:2、SH:3)内的点火模块和其他电子电气引擎控制系统,其电子电气元件所含焊料和最终涂层、印刷电路板的最终涂层中的铅

2018年12月31日到期


RoHS豁免清单(附件4)


 


序号

RoHS豁免项目

适用范围及期限

12

核磁共振仪(MRI)和超导干涉仪(SQUID)检测器中与超导材料连接的金属线中的铅和。

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21

X 射线影像增强器荧光涂层中的,2020年1月1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X射线系统配件中的。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2

与CT、MRI结合使用的头部立体定位框架,Y射线和粒子设备定位系统中的标志物

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23

作为暴露于电离辐射下的医疗器械的轴承与磨损表面的合金元素的铅

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24

X 射线影像增强器中用于铝和钢真空密封连接的铅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5

正常的使用和储存温度长期低于-20℃的非磁性针脚连接器表面涂层中的铅

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26

正常的使用和储存温度长期低于-20℃的印刷电路板上的焊料中、电子电气组件的终端涂层、印刷电路板中的涂层、连接电线和电缆的焊料、连接换能器和传感器的焊料中的铅

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27

用于a)和b)两种磁场环境下的焊料、电子电气组件和印刷电路板的终端涂层、电线、外壳和封闭式连接器的连接中的

a)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磁铁中心点半径1m以内的磁场中(包括设计为这一区域内使用的病人监护仪);

b)    用于粒子中光束传输和方向控制的回旋加速器的磁铁外表面1m内的磁场中。

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28

将和碲锌数字阵列检测器安装到印刷电路板上所用焊料中的铅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9

医疗设备(第8类)和/或工业监控设备的低温冷却器冷头、和/或低温冷却器探头、和/或低温冷却器等电位联结系统的超导体或热导体合金中的铅

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30

用于X射线影像增强器中产生光电阴极的碱金属分配器中的,2020年1月1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X射线系统配件中的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31

从201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医疗设备中回收并供2021年7月22日之前投放的第8类医疗设备再利用的配件中的铅,和。回收工作必须在经过审核的封闭B2B回收系统中进行,并应将此类配件的再利用信息告知消费者

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

32

与磁共振成像设备联用的正电忆发射断层显像仪,其检测器或数据采集单元的印刷电路板上焊料中的铅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33

指令93/42/EEC中第IIa和 IIb类移动医疗设备(便携式应急除颤器除外)印刷电路板焊料中的铅

IIa类豁免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IIb类豁免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4

当用于含有BSP(BaSi2O5:Pb)荧光粉的体外光化学灯时,气体放电灯的荧光粉中作为催化剂的铅

有效期至2021年7月22日

35

在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中使用的背光液晶显示器用冷阴极荧光灯(CCFLs)中的汞(不超过5毫克/灯)

有效期至2024年7月22日

36

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中除C-press以外的插脚式连接器中使用的铅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仅可用作2021的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的备用部件。

(c)

必须使用便携式工具进行的电导率超过100Ms/m的测试


38

用于CT和X射线系统的X射线探测器,每个交界面有超过500条连接线的大面积裸片堆叠元素交界面所用焊料中的铅。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仅可用作2020提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CT和X射线系统的备用部件。

40

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用额定电压为交流125V或直流250V以下的电容中介电陶瓷所含的铅。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仅可用作2021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的备用部件

41

用于血液和其他体液、体气分析的体外诊断医疗设备中电位、电流、电导传感器聚氯乙烯(PVC)基材中作为热稳定剂的铅。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42                    

 用于具有高工作频率(>50MHz)操作模式的血管内超声成像系统中的电旋转连接器中的汞。                                                                                                                                                                                                                                                         

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SVHC高关注度物质






确定程序


根据REACH法规第58条款,SVHC将由成员国执法机构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代表欧盟委员会),依据上述提到的SVHC判定标准来进行确认。这些机构需要按照REACH法规规定提交提案,随后提案将进行公开评议。公开评议结束后,欧盟成员国委员会将参考评议结果,经过研究讨论确定最终哪些物质会被确认为SVHC。由ECHA决定是否将这些物质纳入所谓的“候选清单”。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有可能会进一步纳入授权清单(即REACH法规附录XIV)。


候选清单更新

自2008年10月28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公布批SVHC候选清单,截至2014年12月30日,SVHC候选清单物质已更新13次。截止2015年06月15日,正式公布的候选清单中包含163项SVHC物质,包括多种无机物和有机物,应用遍布各个行业。



□ SVHC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单(13项)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2012年6月18日,ECHA将第二批SVHC清单中索引号为650-017-00-8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

  (Al-RCF)和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单中范围更广的Al-RCF和ZrAl-RCF条目下,由此第二批SVHC清单由

    15项减少为13项。

□ 2010年3月30日,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属第二批清单)
□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单(7项)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六批清单(20项)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七批清单(13项)于2012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八批清单(54项)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九批清单(6项)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批清单(7项)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一批清单(4项)于2014年6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二批清单 (6项)于2014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三批清单 (2项)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第十四批清单 (5项)于2015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相关要求



简介
根据REACH法规的条款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该物质的质量分数和/或出口量达到一定要求,将触发企业相关责任。



SVHC通报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当物品中含有SVHC候选清单中的物质质量分数超过0.1%,并且该物质每年进入欧盟超过1吨/年/公司,则该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


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通报:
1)根据法规第7.3条款,如果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物品正常的或合理的可预期情况下使用(包括废弃处置等)能提供措施确保含有的SVHC物质不会暴露于人类或环境,则不需要履行欧盟REACH法规第7.2款的责任,但应给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指导说明。
2)该物质已经为该用途完成注册。


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被纳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完成通报;对于2010年12月1日之后被纳入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被纳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通报条件



(1)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3)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预见的使用和处置条件下,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可排除该物质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则无需进行通告。正如在REACH第7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那样,关于高度关注的物质(SVHC)的通告,最迟不能晚于该物质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后6个月内进行提交,该条款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选物质名单的物质的相关信息应该在该物质被纳入候选名单后,由该物品的供应商直接提交给该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规第33条)。当有物质被确定为符合第57’条的标准,该候选物质名单将会不断进行更新。


信息传递




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款及附件Ⅱ的规定,当混合物中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在非气体混合物中的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或在非气体混合物中含量超过0.2%(体积分数)时,必须提供SDS。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当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时,如接受方提出要求,应在45天内提供保证安全使用的足够信息。



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判断问题作出判决,规定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的计算应该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基于此,合格判定单元变小,由原来的“复合体物品”(由多个部件组合而成的产品)变成现在的“单一物品”(部件),原有的整体测试评估方案变得毫无意义,取而代之的是基于部件的测试评估方案。


?  本次判决有以下两个结论:

1.   基于REACH法规Article7(2),物品(article)生产商生产的任一物品中不得含有浓度超过0.1%的候选清单中的任意SVHC;以及进口由多个物品(article)构成的产品(product)的进口商,他需要对构成该产品的所有物品进行SVHC管控,任何构成该产品的物品中都不得含有浓度超过0.1%的候选清单中的任意SVHC。

2.  基于REACH法规Article33,供应商提供的由一个或多个物品(article)构成的产品(product),如果任一物品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候选清单中的任意SHVC,他都需要履行供应链资讯传递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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