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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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2015-2017年度国家科技部门批准立项、2017年有经费到账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支撑计划、863与973计划项目,国家级、省级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具体资助类别见附件1。

二、资助依据

资助依据包括:《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3〕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2013〕153号)、《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细则(试行)》(苏科资〔2017〕295号)。

三、申报材料

1.2018年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2.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银行出具的2017年经费到帐证明。其中,批准文件须由项目立项部门发布,且含有项目立项部门的盖章页。

3.非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项目任务书以及银行出具的2017年经费到帐证明。其中,批准文件由项目立项部门发布,且批准文件中明确记载了该单位参与了项目的实施,提供的材料中须含有项目立项部门的盖章页;任务书需由项目立项部门盖章认可,且提供的任务书材料中须含有申报单位的信息、任务分配表、经费分配表等核心信息。该单位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单方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不予认可。

4.863、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中,若具体承担的是项目中的课题,则填写课题名称和课题编号,并在申报书“相关说明”中写明课题所在项目名称和编号。

5. 资助金额可参照相应政策文件规定自行测算填报,实际资助额根据当年政策性资助经费预算总额给予调整下达。

6.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要齐全准确,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若佐证材料提供不全,申报材料将予以退回,不予资助。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列入科技失信档案,禁止三年内申报各类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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