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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第37号令有关精神,从2003年5月1日起商检机构将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施行备案申请,并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新的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该《办法》,属于旧机电类产品范围如下:
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5.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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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该《办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以下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生效后、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到商检机构办理如下备案及相关手续:
1.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国家机电办签发允许进口证明文件的 ,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证明文件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手续;
2.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地方机电办签发允许进口证明文件的,或者旧机电产品进口前不需要外经贸部门签发进口文件的,应当持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四、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
五、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六、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格式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页http://www.aqsiq.gov.cn下载),说明备案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3.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4.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5.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6.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