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上海市房屋检测中心
上海 浦东新区- 主营产品:
- 房屋检测
- 危房鉴定
- 厂房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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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为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层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上海旧房增设电梯检测且未设电梯的城镇多层住宅,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申请增设电梯,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意见。
二、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
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由本楼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决定。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
四、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达成以下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
(二)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方案。
(三)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以上方案应当形成书面协议。
五、住宅增设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日照、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安全等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六、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七、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八、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其书面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九、住宅增设电梯,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
办理规划许可前,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并履行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的工作。
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按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程序执行。
十、申请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申请人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消防监督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十二、增设电梯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在安装完工后申报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十三、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十五、既有住宅因增设电梯增加的部分,其产权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该楼业主将住房转让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受让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规划、建设的行政审批由房屋所在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权限办理。
十七、区县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和推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要结合旧城改造,量力据实安排,积极有序推进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上海旧房增设电梯检测且未设电梯的城镇多层住宅,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申请增设电梯,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意见。
二、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
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由本楼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决定。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
四、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达成以下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
(二)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方案。
(三)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以上方案应当形成书面协议。
五、住宅增设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日照、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安全等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六、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七、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八、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其书面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九、住宅增设电梯,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
办理规划许可前,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并履行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的工作。
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按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程序执行。
十、申请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申请人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消防监督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十二、增设电梯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在安装完工后申报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十三、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十五、既有住宅因增设电梯增加的部分,其产权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该楼业主将住房转让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受让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规划、建设的行政审批由房屋所在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权限办理。
十七、区县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和推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要结合旧城改造,量力据实安排,积极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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