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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投资联系人刘先生;15879668898 为进一步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县的经济建设,扩大 我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县工业及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来本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兴办企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 资者)。
二、优惠办法
设立扶持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企业按程序申报批准后, 由县财政部门按下列办法予以扶持。
(一)产业基金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年度 起,年实缴增值税达 500 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 3 万元以上,前三年按以下办法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
(1)年实缴增值税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5%;
(2)年实缴增值税在 1000 万元-2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3)年实缴增值税在 2000 万元-3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4)年实缴增值税在 3000 万元-4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0%。
(5)年实缴增值税在 4000 万元-5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6)年实缴增值税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 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90%。
2.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达 3 万元以 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须以遂川注册的企业为主体,经省级以上 有关部门认定,下同),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年实缴增值税达
500 万元(含)以上,前三年按以下办法扶持,后两年减半 扶持:
(1)年实缴增值税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2)年实缴增值税在 1000 万元-2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3)年实缴增值税在 2000 万元-3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0%;
(4)年实缴增值税在 3000 万元-4000 万元(含)的部分, 扶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5)年实缴增值税在 4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 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90%。
3.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外资 400 万美元)以上的 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 方留成实得部分予以全部扶持,第四、第五年按地方留成实 得部分减半予以扶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获 利年度起,前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实得部分
予以全部扶持。
4.对亩均年度实缴税收达 1 万元以上至 3 万元(含 3 万 元)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实得部分按亩均税收 贡献比例予以扶持。即:如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的实缴税收 为X,扶持金额为Y,则Y=(X-10000)/(30000-10000);对亩均 年度实缴税收达 3 万元以上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 成实得部分全额扶持。
5.利用本地资源且只卖原材料的企业不予扶持,但利用 本地资源加工成成品的企业可以参照 1、2 点执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6.按规划要求落户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如按协议开 工建设,并按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如期竣工,按以下标准扶 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含) 以下,每亩扶持 3.3 万元;3000-5000 万元(含)的每亩扶 持 3.8 万元;5000 万-1 亿元(含)的每亩扶持 4.3 万元;1 亿元以上的每亩扶持 5.2 万元。
(三)返乡创业扶持
7.在返乡创业园申请购地办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在相应的区域为每个企业安排 10-30 亩用地(固定投资额超
5000 万元的企业另行商议),厂区设计规划通过园区管委会 评审后即可开工建设。开工建设 6 个月内办理好土地使用权 证,土地出让价不低于 5.8 万元/亩。缴清土地出让金后,按
3.3 万元/亩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此基础上,若 在一年内按规划完成建设,再扶持企业 2.5 万元/亩用于基
础设施建设;若两年内建成,则再扶持企业 1.25 万元/亩用
于基础设施建设;若两年内未建成,剩余土地出让金不予扶 持,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收回未建部分土地。办理土地使用 权证的有关税费由投资方承担。
8.返乡创业企业,自租赁(供地)之日起四年内,年缴 增值税 10-30 万元(含)以内部分,按地方留成的 25%予以扶 持,其他税种按地方留成的 50%予以扶持;年缴增值税 30 万 元以上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扶持,其他税种按 地方留成的 100%予以扶持。
9.返乡创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除税收享受上述优惠 政策外,县财政按每月 6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 1000 平方米三年的租金补贴。
10.返乡创业企业固投超过 500 万元、稳定就业超过 100 人的,创业人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期限为两年的小额贷款 贴息。
(四)扶优扶强措施
11.企业经营期内,凡获省级著名商标、江西老字号的, 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3 万元;获全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 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年内同时获全国驰名商标和 中国名牌产品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12.对我县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产品, 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按采购额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5‰奖 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产品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按采购额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13.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炼、水泥、平板玻璃、 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
0.06 元奖励,其中市财政负担 0.02 元,县财政负担 0.04 元,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14.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新成功申报规模工业企业的,除争取省、市奖励外,县财政 奖励 3 万元。企业更名后重新申报规工企业且申报成功满一 年的,县财政奖励 1 万元。
15.县财政设立外贸出口发展扶持基金,重点扶持生产型 外贸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外贸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 外贸出口创汇补助外,县财政另行奖励,每出口创汇 1 美元 奖励人民币 1 分;比上年度新增部分每出口创汇 1 美元奖励 人民币 2 分。
16.县财政对企业上市融资相关费用进行补助和奖励。对 以遂川注册的公司为主体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 户一次性补助 180 万元;对以遂川注册的公司为主体在上海、 深圳及境外证劵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
1000 万元。
17.“新三板”挂牌企业,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劵交易所 上市企业来遂川投资且总部和注册地落户遂川的,按第 16 条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18.对经批准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县财 政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
县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专项奖励。
19.鼓励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对注册资本金全部进 满后增资的,增资部分按每进资 1 美元,县财政给予 0.15 元人民币奖励。
(五)亲商安商措施
20.对外来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 元以上(或外资 50 万美元以上)的,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办 理“客商证”。对按要求办理“客商证”的外来投资者,在企 业开工投产后,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投资所在地。
21.客商、企业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 按如下措施给予支持:持客商证的客商,其子女可自由选择 学校入学;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凭企业证明可安 排一名子女入县城学校就学;企业一般务工人员,在同一企 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凭企业证明可安排一名子女入县 城学校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