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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措施。稽查中发现税款少征或漏征,或者被稽查人存在违法活动的,应按《稽查条例》的规定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5.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6.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
与海关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和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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