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申请涉及专利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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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森华专利事务所为您整理以下内容,涉及到的相关法条:

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

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

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

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

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PCT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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