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河北北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 廊坊市- 主营产品:
- 除雾器
- 管束除尘器
- 喷嘴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本规范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本规范书规定的要求。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需方的监造、工厂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并不免除卖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7.1 设备监造
7.1.1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R点:卖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搬迁的项目。
W点: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
H点:卖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需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
需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卖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需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需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卖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需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需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7.1.2 监造内容
应对所提供除雾器和部件进行必要的规定范围的工厂试验,证明加工及材料无缺陷。按规定试验的性能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卖方应将试验方法和装置交需方确认。
试验后应提供校正曲线及试验报告。
在投标书中,卖方须填写下表(具体内容由卖方提出建议),并提交需方审查。
表7.3.2-1设备监造内容
序号 |
监造部套 |
监造内容 |
监造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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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W |
R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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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数量—检验数量 |
7.1.3 对卖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7.1.3.1卖方有配合需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7.1.3.2卖方应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7.1.4.3卖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
7.1.3.4需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资料,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卖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