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束除雾器冲洗系统,工作原理

厂商 :河北北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 廊坊市
  • 主营产品:
  • 除雾器
  • 管束除尘器
  • 喷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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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概述1.1 本规范的内容是对供货通用要求进行了定义和规定。1.2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第2.0节中的规定设备顺利供应,特此对必要的设计、制造、测试与交货等工序的通用要求进行定义与规定,但本规范并不涉及详细设计。1.3 卖方遵守本规范的同时,还应遵守工业常规要求,不得超离。1.4 本规范中规定的各种部件、特性和设计参数均为最低要求。若卖方的设计表明已超过了规定的性能保证值,使得设备更安全可靠,则卖方应将任何所需变更或偏离通知给买方。1.5 所供一切设备均应为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完好产品。1.6 本规范的附件是本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卖方提供的所有服务与设备也均有规范作用。1.7 本规范中的单位均采用国际单位制。1.8 所有由卖方提供的文件和图纸应采用中文书写。2. 供货范围2.1 卖方应遵照本规范及其附件的规定,对聚丙烯除雾器进行设计,并提供各种材料和组装模块。2.2 卖方的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2.1 1套2级屋脊式除雾器模块,包括冲洗总管,冲洗水管支持系统和喷嘴。2.2.2 将除雾器各模块安装到吸收塔内所需的各种零部件2.2.3 标识除雾器的各模块,以便于现场安装2.2.4 除雾器的运输包装(运至现场)2.2.5 指导手册2.2.6 安装和维护所需的各种专用工具2.3 特此规定,卖方的供货范围不包括:2.3.1 安装2.3.2 支撑梁2.3.3 其他焊接在塔壁上的部件3. 设计标准3.1 总则3.1.1 吸收塔的除雾段包括两级独立的屋脊型除雾器(1级和2级,共1台塔)。3.1.2 除雾器定位时应保证烟气以竖直方向从中流过。3.1.3 除雾器应完全占据吸收塔整个横截面上的空间。3.1.4 除雾器冲洗系统采用四级冲洗,在第一级除雾器(粗除雾器)下侧布置第一级冲洗向上冲洗,在第一级除雾器(粗除雾器)上侧布置第二级冲洗向下冲洗,在第二级除雾器(精除雾器)上、下侧分别布置第三、四级冲洗向上冲洗。3.1.5 所选择的管道材料、接头设计与制作技术应适合于在烟气中、石灰石浆液中与冲洗水中进行本规范中规定的检修工作。除雾器冲洗总管外部直接暴露在烟气与石灰石浆液中。总管内部暴露于除雾器冲洗水中。3.1.6 所有单个部件应标有卖方供应设备图纸上规定的零件编号或件号。3.1.7 对于买方与卖方供货范围之间的接口连接,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接口所需要的所有工程设计数据。对于买方提供的、用于与卖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接口连接的设备项目,买方应向卖方提资有关设计与性能数据与图纸。卖方应审核这些设备项目是否与其要求相一致。3.2 结构材料3.2.1 除雾器应采用增强聚丙稀,应能承受高速水流冲刷,特别是人工冲洗造成的高速水流冲刷。3.3 通道数(通道是烟气流的方向改变)3.3.1 1级除雾器应至少有两个通道。具体数量应由卖方确定,以便达到性能保证值。3.3.2 2级除雾器应至少有两个通道。具体数量应由卖方确定,以便达到性能保证值。3.4 夹液量3.4.1 两级除雾器最大夹液量(包括溶解固体)应等于或小于附件A规定的值。3.4.2 夹液量应在各种工况下在除雾器出口处测量,包括附件A中的最大表面烟气速度。3.5 压力降3.5.1 在附件A所规定的最大表面烟气速度运行时,在两级除雾器上产生的压力降不得超过附件A中的最大值。3.5.2 压力降的增加不得超过初始(干净)运行过程中仅利用除雾器冲洗系统正常运行清理时测得的压力降的10%。3.6 设计与构造3.6.1 除雾器应分模块构造,人形叶片支架为整体式结构,这样使得各单独的模块成整块装卸。3.6.2 各模块的尺寸大小和重量应加以限制,以便即使在它们完全被堵塞时也能被两名以下的检修人员轻易地人工搬动。3.6.3 模块的尺寸大小还应允许除雾器能轻松地通过吸收塔上位于除雾器高度的检修门(800 mm x 800 mm)。3.6.4 各模块拆卸时应不必拆卸与之相邻的模块。3.6.5 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必须可以在拆分叶片支架或松掉螺纹杆的情况下搬运除雾器模块。3.6.6 除雾器应该能够承受得住人工冲洗时的常用高速水枪的冲刷。3.6.7 除雾器模块的强度应足够支承完全堵塞的叶片结构。3.6.8 除雾器应能承受附件A中规定的烟气工作温度和偏离温度,并且在偏离温度下不会造成任何损坏。3.6.9 除雾器表面上的表面烟气速度应符合附件A中的要求。3.7 特殊要求3.7.1 除雾器安装在吸收塔上部,用以分离净烟气夹带的雾滴。除雾器应采用屋脊式除雾器,出口烟气雾滴不大于75mg/Nm3(标态,干基,6%O2)。3.7.2 除雾器的设计应保证其具有较高的可利用性和良好的去除液滴效果。3.7.3 除雾器系统的设计特别要注意FGD装置入口的飞灰浓度的影响。该系统还应包括去除除雾器沉积物的冲洗和排水系统,运行时根据给定或可变化的程序,既可进行自动冲洗,也可进行人工冲洗。3.7.4 除雾器材料可采用带加强的阻燃聚丙稀,应能承受高速水流冲刷,特别是人工冲洗造成的高速水流冲刷。3.7.5 内部通道的布置应适于维修时内部组件的安装和拆卸。除雾器以单个组件进行安装。而且组件能通过附近的吸收塔人孔门进入。3.7.6 除雾器冲洗系统应能够对除雾器进行全面冲洗,不能有未冲洗到的表面。冲洗水母管的布置应能使每个喷嘴基本运行在平均水压。3.7.7 除雾器的布置可结合吸收塔的设计统一考虑,以方便运行和维护。3.7.8 除雾器冲洗用水为FGD工艺水,由工艺水泵提供。3.7.9 所有除雾器组件、冲洗母管和冲洗喷嘴应易于靠近进行检修和维护。设计的除雾器支撑梁可作为维修通道,至少应能承受300kg/m2的活荷载。4. 性能保证值4.1 卖方须对以下工艺参数做出保证:4.1.1 在任何运行工况下,粒径大于20微米的液滴携带量不得超过附件A中规定的限制值。采用PDPA测量方法。4.1.2 在除雾器上的烟气压降不得超过附件A中规定的最大值,并且清理工作仅能通过除雾器冲洗系统正常运行来完成。4.1.3 最高耐温应满足附件A中规定的要求。4.1.4 使用寿命应达到附件A中规定的要求。4.1.5 冲洗水的消耗量应加以规定,并予以保证。4.1.6 可利用率应达到附件A中规定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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