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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
所需材料
相关纸质材料编页码并装订成册(A4纸规格)。所有纸质复印件均应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单位公章。
1、验收申请书(原件,一份),附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函应加盖公司(单位)公章,说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批复时间、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流程、试生产(运行)时间、试生产(运行)情况等内容,对照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简述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附实施方案等证明材料)。(2)环保治理设施设计文件(设计方案及竣工图纸须加盖企业公章,建设项目厂区车间平面布置图、车间主要污染设备布置图、供水排水管网工程布置图等图纸资料。图纸须加盖企业公章。)。(3)环保设施工程质量业主验收合格证明文件。(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前,应依法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公开报告全本的网站截图打印件或其他公开信息媒体的照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5)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治污方式、排污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不符的,提供变更内容对比表,并说明变更原因。(6)项目需分期、分阶段验收的,应说明此次申请验收的内容以及暂缓验收的内容、理由、计划等;之前已完成分期、分阶段环保验收的内容及其验收文件文号。(7)委托其他单位人员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的相关资料。委托书(须加盖公章)应当载明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并附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单位和代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一式四份),(2)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原件,一份):(1)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2)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必须符合验收技术要求及建设项目有关验收规范性文件要求。(3)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须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设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落实专章。无相关内容的,不予受理。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一份),附应急设施(设备)相关照片: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须符合该文有关要求。(注: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资料、照片的,可不提供)
5、《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数据须真实准确,不得出现空白项。(2)加盖企业公章。
6、公众参与材料(原件,一份):(1)公众反馈意见的相关材料(注: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材料的,可不提供):①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附具参与问卷调查的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以及持反对意见公众的调查问卷复印件。②采用座谈会或协调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提供会议纪要。③应附具对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2)对公路、铁路、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向公众发布信息公告的证明材料:①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张贴布告的照片和布告的原件。②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应根据媒体的种类提供公告复印件、光盘或公告的网站链接方式等。③公开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的,应提供接收印刷品的公众的签名和其居住地或所在单位等相关情况以及印刷品一份。④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的,应提供相应的查证材料和查证方法。
7、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复印件,一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8、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环保措施相关照片(原件,一份):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照片的,可不提供。
9、防护距离测绘图(原件,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大气、噪声等防护距离等,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图,测绘图应明确标注项目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的民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10、危险、严控废物及零星废水处理处置有关材料(复印件,一份):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严控废物、零星废水须转移处理的,提交相应转移处理处置合同。
11、其他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其备案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