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西安市汉长城明通交通设施加工厂
陕西 西安- 主营产品:
- 道路交通标志牌标志杆
- 指示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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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7 指示标志
7.1 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7.2 指示标志的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7.3 指示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3 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
7.4 指示标志种类及设置地点
7.4.1 直行标志(见示1)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设在必须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
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7.4.2 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示2、示3)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
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2 向左转弯示3 向右转弯
7.4.3 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4、示5)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
(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7.4.4 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6)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有时间、车种等殊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6 向左和向右转弯
7.4.5 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标志(见示7、示8)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
驶的地方。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7 靠右侧道路行驶示8 靠左侧道路行驶
7.4.6 立交行驶路线标志(见示9、示10)
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或直行和右转弯)行驶。设在立交桥
左转弯(或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
示9 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示10 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7.4.7 环岛行驶标志(见示11)
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
内环车辆优先通行。
7.4.8 单行路标志(见示12、示13)
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
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12 单行路(向左或向右) 示13 单行路(直行)
7.4.9 步行标志(见示14)
表示该街道只供步行。设在步行街的两端。
7.4.10 鸣喇叭标志(见示15)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须鸣喇叭。设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
本标志应与最高限速标志配合设置在同一标志杆上,而不单独设置。路侧安装时,最高
限速标志居上。最低限速标志居下;门架式或悬臂式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左,最低限速标志居右。
7.4.12 干路先行标志(见示17)
表示干路车辆可以优先行驶。设在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示17 干路先行
7.4.13 会车先行标志(见示18)
表示车辆在会车时可以优先行驶。与禁39 会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设在有会车让行标
志路段的另一端。标志颜色为蓝底,对向来车为红色箭头,行进方向为白色箭头。
7.4.14 人行横道标志(见示19)
表示该处为人行横道。标志颜色为:蓝底、白三角形、黑图案。设在人行横道线两端适
当位置。
7.4.15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见示20、示21、示22、示23)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需要时,图中箭头可以反向使用。
7.4.16 专用车道标志
用以告示前方车道专供指定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
a)公交线路专用车道标志(见示24)
表示该车道专供本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行驶。设在进入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入口前
适当位置。
b)机动车行驶标志(见示25)
表示该道路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c)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6)
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5 机动车行驶示26 机动车车道
d)非机动车标志(见示27)
表示该道路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
前适当位置。
示27 非机动车行驶示28 非机动车车道
e)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8)
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7.4.17 允许掉头标志(见示29)
表示允许机动车掉头。设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
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29 允许掉头
8 指路标志
8.1 一般规定
8.1.1 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8.1.2 指路标志的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8.1.3 指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汉字高度应符合表5 的规定,字宽与字高相等,
8.1.4 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
他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6 的规定。阿拉伯数字参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拼音字或拉丁字参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表6 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8.1.5 指路标志的汉字或其他文字的间隔、行距等应符合表7 的规定。
表7 文字的间隔、行距等的规定
8.1.6 指路标志外边框和衬底边的尺寸(见图4)
图4 外边框和衬底边尺寸
8.1.7 指路标志按用于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分类。但有的指路标志既可用于一般道路,也可
用于高速公路,因此,可根据道路等级选择其颜色和尺寸。
8.2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8.2.1 地名标志(见路1)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市、县、镇、村的边缘处。
8.2.3 分界标志(见路3、路4)设在行政区划的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垂直,或设在道路养护段、道班管辖范围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平行。
8.2.4 道路编号标志(见路5、路6、路7)
道路编号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路5 为国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红底白字、白边。路6 为
省道编号标志,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路7 为县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道路编号标志分别设在国道、省道、县道的起点及沿途的各交叉路口前适当位置。也可把道路编号标志放到方向地点标志中使用。
8.2.4.1 行驶方向标志(见路8 的a、b、c、d、e、f、g、h)指示编号道路行驶之主向。
行驶方向标志属道路编号标志的附属标志,位于道路编号标志之下,设于交叉口附近。
行驶方向标志为白底黑字符黑色边框。设置示例如图5 所示。
8.2.5 交叉路口标志(见路9、路10、路11、路12、路13)
8.2.5.1 交叉路口预告标志(见路9 中的a、b)设在距交叉口前300~500m 处。
8.2.5.2 十字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0 中的a、b、c、d)设在距交叉路口30~50m 处。
路10 十字交叉路口
7.1 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7.2 指示标志的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7.3 指示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3 所示,其各部尺寸的最小值,根据道路计算行车速度,按表
7.4 指示标志种类及设置地点
7.4.1 直行标志(见示1)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设在必须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
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7.4.2 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见示2、示3)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
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2 向左转弯示3 向右转弯
7.4.3 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4、示5)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和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直行和向左转弯
(或直行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7.4.4 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见示6)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和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和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有时间、车种等殊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6 向左和向右转弯
7.4.5 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驶标志(见示7、示8)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靠右侧(或靠左侧)行驶。设在车辆必须靠右侧(或靠左侧)道路行
驶的地方。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7 靠右侧道路行驶示8 靠左侧道路行驶
7.4.6 立交行驶路线标志(见示9、示10)
表示车辆在立交处可以直行和按图示路线左转弯(或直行和右转弯)行驶。设在立交桥
左转弯(或右转弯)出口处适当位置。
示9 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示10 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7.4.7 环岛行驶标志(见示11)
表示只准车辆靠右环行。设在环岛面向路口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车辆进入环岛时应让
内环车辆优先通行。
7.4.8 单行路标志(见示12、示13)
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有时间、车种等特殊
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案。
示12 单行路(向左或向右) 示13 单行路(直行)
7.4.9 步行标志(见示14)
表示该街道只供步行。设在步行街的两端。
7.4.10 鸣喇叭标志(见示15)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必须鸣喇叭。设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等视线不良路段的起点。
7.4.11 最低限速标志
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之最低时速限制。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点及
各立交入口后的适当位置。本标志应与最高限速标志配合设置在同一标志杆上,而不单独设置。路侧安装时,最高
限速标志居上。最低限速标志居下;门架式或悬臂式安装时,最高限速标志居左,最低限速标志居右。
7.4.12 干路先行标志(见示17)
表示干路车辆可以优先行驶。设在有停车让行标志的干路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示17 干路先行
7.4.13 会车先行标志(见示18)
表示车辆在会车时可以优先行驶。与禁39 会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设在有会车让行标
志路段的另一端。标志颜色为蓝底,对向来车为红色箭头,行进方向为白色箭头。
7.4.14 人行横道标志(见示19)
表示该处为人行横道。标志颜色为:蓝底、白三角形、黑图案。设在人行横道线两端适
当位置。
7.4.15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见示20、示21、示22、示23)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需要时,图中箭头可以反向使用。
7.4.16 专用车道标志
用以告示前方车道专供指定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
a)公交线路专用车道标志(见示24)
表示该车道专供本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行驶。设在进入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口入口前
适当位置。
b)机动车行驶标志(见示25)
表示该道路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c)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6)
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示25 机动车行驶示26 机动车车道
d)非机动车标志(见示27)
表示该道路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
前适当位置。
示27 非机动车行驶示28 非机动车车道
e)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8)
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各交叉路口和入口处前适当位置。
7.4.17 允许掉头标志(见示29)
表示允许机动车掉头。设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路口以前适当位置。有时间、
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示29 允许掉头
8 指路标志
8.1 一般规定
8.1.1 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
8.1.2 指路标志的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8.1.3 指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汉字高度应符合表5 的规定,字宽与字高相等,
8.1.4 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
他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6 的规定。阿拉伯数字参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拼音字或拉丁字参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表6 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8.1.5 指路标志的汉字或其他文字的间隔、行距等应符合表7 的规定。
表7 文字的间隔、行距等的规定
8.1.6 指路标志外边框和衬底边的尺寸(见图4)
图4 外边框和衬底边尺寸
8.1.7 指路标志按用于一般道路和高速公路分类。但有的指路标志既可用于一般道路,也可
用于高速公路,因此,可根据道路等级选择其颜色和尺寸。
8.2 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8.2.1 地名标志(见路1)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市、县、镇、村的边缘处。
8.2.2 著名地点标志(见路2)设在道路沿线经过的名胜古迹、疗养地、大桥、隧道和垭口等
著名地点。8.2.3 分界标志(见路3、路4)设在行政区划的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垂直,或设在道路养护段、道班管辖范围分界处,分界牌与行车方向平行。
8.2.4 道路编号标志(见路5、路6、路7)
道路编号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路5 为国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红底白字、白边。路6 为
省道编号标志,颜色为黄底黑字黑边。路7 为县道编号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道路编号标志分别设在国道、省道、县道的起点及沿途的各交叉路口前适当位置。也可把道路编号标志放到方向地点标志中使用。
8.2.4.1 行驶方向标志(见路8 的a、b、c、d、e、f、g、h)指示编号道路行驶之主向。
行驶方向标志属道路编号标志的附属标志,位于道路编号标志之下,设于交叉口附近。
行驶方向标志为白底黑字符黑色边框。设置示例如图5 所示。
8.2.5 交叉路口标志(见路9、路10、路11、路12、路13)
8.2.5.1 交叉路口预告标志(见路9 中的a、b)设在距交叉口前300~500m 处。
8.2.5.2 十字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0 中的a、b、c、d)设在距交叉路口30~50m 处。
路10 十字交叉路口
8.2.5.3 丁字交叉路口标志(见路11 中的a、b、c、d)设在距交叉路口30~50m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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