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706强光投光灯

厂商 :浙江荣朗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 温州
  • 主营产品:
  • LED防爆投光灯
  • LED防爆应急灯
  • 三防照明
联系电话 :18606633832
商品详细描述
联系人:李志豪 (18606633832)微信:737456843  QQ:2880959855




荣朗(rolan)品牌/产品/优势:




   @1.本公司出厂的所有灯具光源线路均全部套上黄腊管,此项工序可以有效的起到灯具短路障碍的发生,更好的保障了灯具质量,可以使灯具的使用寿命延长;每个产品都严格经过12小时反复检测,老化以及清洁,确保每个产品的品质,细节做到最优;
灯具出厂都配有磨具泡沫,这样在运输的过程中才能避免灯具的损坏,降低了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2.本公司所有灯具表面喷塑处理全部经过静电喷塑处理,这样喷塑处理的产品表面光滑,无毛刺,外观亮丽,给人清爽感;


灯具接线头全部采用接线端子,避免了漏电短路一些可以杜绝的问题;


   @3.公司固定照明灯具全部质保7年,光源1.5年,LED灯具整套质保3年,售后您可以放心;
荣朗品牌灯具,您放心购买,放心售!


   @4 如果本产品满足不了您的要求,请您与温州荣朗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联系,我们将              为您订制满意的产品!




***防爆灯是指用于可燃性气体和粉尘存在的危险场所,能防止灯内部可能产生的电弧、火花和高温引燃周围环境里的可燃性气体和粉尘,从而达到防爆要求的灯具。防爆灯具需要经过严格的防爆认证。




***射灯主要是用于定向照明的灯具,一般来说,光束角较小,对光质量要求较高。其与筒灯的区别在于射灯一般可灵活调节照射角度,且灯体完全展现在外,故对于整体造型要求较高。安装方式常见导轨,吸顶、壁装等。偶有将射灯内嵌于天花的情形,甚至可能在将射灯内嵌后再加上装饰环如筒灯状,但绝大部分属于装修所为,并非灯具本质的改变。




***Metal Halide Lamp金卤灯是交流电源工作的,在汞和稀有金属的卤化物混合蒸气中产生电弧放电发光的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是在高压汞灯基础上添加各种金属卤化物制成的第三代光源。照明采用钪钠型金属卤化物灯,该灯具有发光效率高、显色性能好、寿命长等特点,是一种接近日光色的节能新光源,广泛应用于体育场馆、展览中心、大型商场、工业厂房、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场所的室内照明。






***金属卤化物灯(简称金卤灯)有两种,一种是石英金卤灯,其电弧管泡壳是用石英做的,另一种是陶瓷金卤灯,其电弧管泡壳是用半透明氧化铝陶瓷做的,金卤灯是目前世界上最优秀的电光源之一,它具有高光效(65~140lm/w),长寿命(5000~20000h),显色性好(Ra65~95)结构紧凑、性能稳定等特点。它兼有荧光灯、高压汞灯、高压钠灯的优点、克服了这些灯的缺陷,金卤灯汇集了气
金卤灯
金卤灯
体放电光源的主要优点。尤其是光效高、寿命长、光色好三大优点.因此金卤灯发展很快,用途越来越广。市场上的金卤灯同其它气体放电灯一样,灯内的填充物中有汞,汞是有毒物质,制灯注汞时,处理不慎,会造成对生产环境污染,有损工人的身体健康,电弧管排气时,有微量的汞蒸气排出,若处理不当,会直接排入大气,当使用的灯破损,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由金属蒸汽(例如汞)和卤化物(如镝、钠、铊、铟等元素的卤化物)的分解物的混合物辐射而发光的气体放电灯。具有添加金属的特征光谱线,因而光色改善,也提高了光效。这类灯的相关色温4000K左右,显色指数70,光效在70lm/W以上。






产品名称:TG706强光投光灯J1000
生产厂家:温州荣朗电气有限公司
产品品牌:荣朗电气 (ROLAN)
产品质保:壳体保用7年,光源保用1.5年
光源品牌:上海亚明1923
TG706强光投光灯J1000应用范围: 
适用于大型作业、施工现场、建筑物立面等场所的大范围照明。
适用于城市景观及工程机械、设施等照明需要。
TG706-J1000超强投光灯材质特点:
灯具电器分体式设计,造型美观大方。
旋压铝成型外壳,TG706经防腐蚀静电喷涂处理,防腐等级高达WF2,可在各种恶劣环境中长期可靠使用(如港口)。
采用滚边工艺,确保外壳整体性能良好,密封性极强。
灯体内部通过减震结构设计,TG706抗震性能良好,可在各种强震动环境中使用。
可采用壁挂式、座式和吸顶式等多种安装方式,TG706安装角度可根据需要随意调节
TG706强光投光灯J1000技术参数:
额定电压:220v-50Hz
进线螺纹:G3/4
引入电缆:8-10mm
灯具重量:10kg
外形尺寸:φ526×675mm 
TG706-J1000超强投光灯质保承诺:
本公司严格按照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产品在合同质保期内实行质量三包。TG706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计生产,所有原材料及配件均选用优等品。产品实行七年保用,光源保用1.5年。质保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一切质量问题我方将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换。所供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我司承担。
 


 


                公司官网:www.wzrolan.com


                               企业简介
                                                
温州荣朗电气有限公司 是一家专注于工业照明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内知名民营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伊始,我们便踏上了专业照明领域的探索之路。自主开发、生产、销售各种LED防爆灯,LED工矿灯,固定防爆,三防照明,移动手电/探照灯,LED应急电源,无极灯应急电源,金卤灯应急电源,厂用防爆灯具以及相关防爆配件等各类照明产品,公司在LED防爆灯,LED工矿灯,LED应急电源方面有特有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防汛应急照明设备,体育场馆照明灯具,消防警用照明设备,电力照明设备等工业照明产品。
  公司一直秉承“高效利用、节能环保”的设计原则,实施标准化生产是本公司生产流程的基本要求,产品从开发、原材料选用、加工运输,使用的全过程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公司一直秉承“高效利用、节能环保”的设计原则,实施标准化生产是本公司生产流程的基本要求,产品从开发、原材料选用、加工运输,使用的全过程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公司通过不断自主创新,取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公司并重技术开发与市场开发,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了服务网络。公司成立以来获得了IS09001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公司获得了英国BASEEFA等国际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防爆产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成立以来投巨资整合各级研发资源,成立了科学研究院。研究院与多家国内知名研究所、多家知名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照明行业的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等领域的世界前沿技术研究,实现重大发明或技术创新并产业化。
  我们相信,未来的照明前景将更加令人兴奋。期待为专业照明领域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各个行业的客户带来全新的专业照明体验。










危险区要装防爆灯是《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的。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 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 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 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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