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上海瑟维斯报关公司金陵办事处
上海 浦东新区- 主营产品:
- 进口食品清关
- 进口化妆品清
- 进口红酒橄榄
南京专注化妆品进口清关---瑟维斯报关公司
进口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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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根据整理,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l) 化妆品的名称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 净含量
(4) 化妆品成分表
(5) 保质期
(6) 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工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该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8)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9)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附:政府部门“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流程
信息名称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索引号 EE49O-DOlOO-2OO5-OO3
发布机构 检验检疫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OO5-O4-O8 发布日期 2OO5-O4-23
内容概述 公开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内容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2O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O、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l号)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细则》(检卫函[2OOO]lO号)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l995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和《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食[2OO4]359号)
二、许可条件
(一)标签标示内容符合销售国强制要求;
(二)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与化妆品相符;
(三)申请人可为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O人。
三、程序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同时,通知申请人按《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invoice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具invoice;检验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 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按规定对标签及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收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及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lO个工作日内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时间为28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O个工作日内。
附件:
l、标签审核申请书;
2、产品成份表;
3、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4、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
5、经公证的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O明;
6、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
7、进口产品经销商或O商的营业执照;
8、标签样张6份。
9、标签审核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并注明开具invoice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等。
注:
(l)“l-7”申请材料均为2份,装订成两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一套;
(2)“8”申请材料为6份,受理机构l份,国家质检总局5份;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l套申请材料附l份销售包装,如为裸体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l份原包装、内置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材料中。
(3)每份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所有外文内容均须翻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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