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深圳市瑞安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主营产品:
- 产地证
- 大使馆认证
- 自由销售证书
普惠证 简介: |
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简称普惠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8个: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重要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单位应于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若要申请后发证书,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按照《实施细则》的解释:“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是指报关单或提单、运单。检验检疫机构会在第四栏加盖“后发”印章(ISSUED RETROSPECTIVELY)。需要注意的是,日本不接受后发证书,所以签发到日本的普惠制证书必须在发货之前申请。
为进一步普及优惠产地证的使用,引导企业利用优惠产地证实现进口关税减免、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主动、及时了解各种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政策。
我公司经贸促会跟商检局注册批准,可为没有进出口权备案的企业提供商检报关、原产地证、贸促会证明书、大使馆认证 等进出口代理服务。欢迎来电垂询!
特殊情况: |
单抬头:除非信用证上有特别要求,足以满足绝大多数情况下的清关要求,价格不变。
双抬头: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第一栏O/B(即: ON BEHALF OF )贵公司抬头,但是,当且仅当同时具有以下AB两个特征时,价格执行翻倍:A.非广东省出运; B.并且贵公司抬头中含有非广东省地域特征。清关要求方面,请以海外客户的要求为准。申请细节要求方面政策多变,请联系我们以获得最新信息,并以核对件为准。
产地证的填制: |
产地证第一栏(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因为是我公司为您代理,所以只能使用我公司抬头,即:SHENZHEN JIN TONGCAN TRADE CO. LTD
可以 O/B(即: ON BEHALF OF )或C/O (即:CARE OF )或 VIA 贵公司抬头、地址、电话等(政策比较多变,请联系我们获得最新信息)。
产地证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般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
产地证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格式为“FROM...TO...BY...(VIA...)”。
产地证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产地证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产地证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的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产地证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
产地证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产地证第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打必须与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
产地证第十栏(Number):发票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填写。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产地证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
产地证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
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 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如有信用证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需仔细核对 准确无误。
关于我们:
深圳市瑞安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海关总署批准、拥有独立进出口经营权。无论海运、陆运、空运,我们都能以极具竞争力的价格,为您一站式简化货物进出口的流程和手续。多年以来,我们持续与AQSIQ(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CCIC(商检局)以及CCPIT(贸促会)紧密协作,并得到了中国海关的广泛支持。得益于此,同灿贸易以其专业的行业知识、深广的行业资源,来确保对您的每一次服务,都一如既往的安全、精准和及时。
我公司可代办的各类原产地证书包括:一般产地证CO、普惠制产地证FA(FORM A)、亚太产地证FB(FORM
B)、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FE(FORM E)、中国-哥斯达黎加 FCR(FORM CR)、中国-智利自贸区FF(FORM F)、亚太产地证FORM
M、中国-巴基斯坦产地证FP(FORM P)、中国-秘鲁产地证(FORM R)、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产地证(FORM N)、中国-台湾海峡产地证FH(FORM
H)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