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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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被许可人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在该发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被许可人的两项义务,在该条款和相关条款中没有规定被许可人的权利,因此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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