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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管理规定
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特指广交会宣传品、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和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交会宣传品
(一)广交会宣传品,是指经广交会批准,广交会开馆期间在广交会展馆内由新闻中心统一安排发放,以宣传国家商务政策、广交会、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为主要内容,直接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服务的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用于宣传的信息载体。广交会新闻中心对广交会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广交会宣传品分为三类:1、广交会授权印制的宣传品,包括《广交会通讯》、《广交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广交会宣传光盘》、《展区指南和导向图》等直接为大会服务的宣传品;2、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广交会专刊(每个单位限一本);3、经广交会批准进馆发放的商务部直属单位宣传品以及全国性外经贸类报纸、杂志或其他宣传品(每个单位限一种)。除上述三类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均不具备广交会宣传品资格。
(二)未经广交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不得在任何宣传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英文字样(包括简写体)和广交会徽标;不得以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含大会各办)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联合或合作名义编印、发放宣传品。
(三)广交会宣传品必须标明宣传品和编印单位名称。所选用文稿、图片,以及涉及广告、专利、版权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编印单位承担责任。
(四)广交会宣传品(样本)必须在当届广交会开幕前一个月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批,审批当届有效。其中的第一类宣传品内容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核;第二、三类宣传品内容由编印单位自行按本规定要求严格审核,并填写审核表,提供样本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备案。
(五)广交会宣传品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安排在指定发放地点供采购商和参展商自愿免费取用,不得售卖。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交会专刊之外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会办公室和会员企业展位发放; 各交易团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团办公室和本团所属企业展位发放。
(六)广交会新闻中心有权对广交会宣传品的质量、内容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传品,一经发现,即予取缔:
1、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发放宣传品;
2、编印单位申报不实,虚报,假报;
3、出现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4、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广交会宣传品在广交会对外发放的数量不少于8000册,编印单位须在广交会开幕前交纳发放工本费(每种8000元人民币/届)。
(八)经商务部批准在广交会发放的部分展会招商宣传资料以及外贸中心的展会招商宣传资料,归入新闻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广交会宣传品有关规定执行。
(九)广交会休会期间,相关工作由外贸中心新闻宣传处负责联络。电话:020-26082610,26082611;传真:020-26082607。
二、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
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是指广交会进口展区、出口展区参展企业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单张等,内容仅限于介绍本企业和本届参展的产品,仅限于在本企业展位内派发。
各交易团对出口展区所辖参展企业的宣传品按大会有关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三、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
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是指经批准进入广交会的商务单位,用于介绍本单位以及专门为广交会参展商或采购商提供服务的业务项目的宣传资料。
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单位服务点范围内发放。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对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四、检查和违规处罚
广交会大会检查组和保卫办“展馆秩序纠察队”有权对馆内宣传品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单位作出处理。馆内宣传品所属单位人员超越其固定区域发放、或擅自派发未经审批宣传品,一经证实,大会将予以劝阻、没收资料和证件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广交会保卫办将会同其管理部门作出清场处罚。
广交会业务咨询师:刘倩 13556178171 020-3431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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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管理规定
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特指广交会宣传品、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和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交会宣传品
(一)广交会宣传品,是指经广交会批准,广交会开馆期间在广交会展馆内由新闻中心统一安排发放,以宣传国家商务政策、广交会、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为主要内容,直接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服务的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用于宣传的信息载体。广交会新闻中心对广交会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广交会宣传品分为三类:1、广交会授权印制的宣传品,包括《广交会通讯》、《广交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广交会宣传光盘》、《展区指南和导向图》等直接为大会服务的宣传品;2、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广交会专刊(每个单位限一本);3、经广交会批准进馆发放的商务部直属单位宣传品以及全国性外经贸类报纸、杂志或其他宣传品(每个单位限一种)。除上述三类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均不具备广交会宣传品资格。
(二)未经广交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不得在任何宣传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英文字样(包括简写体)和广交会徽标;不得以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含大会各办)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联合或合作名义编印、发放宣传品。
(三)广交会宣传品必须标明宣传品和编印单位名称。所选用文稿、图片,以及涉及广告、专利、版权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编印单位承担责任。
(四)广交会宣传品(样本)必须在当届广交会开幕前一个月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批,审批当届有效。其中的第一类宣传品内容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核;第二、三类宣传品内容由编印单位自行按本规定要求严格审核,并填写审核表,提供样本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备案。
(五)广交会宣传品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安排在指定发放地点供采购商和参展商自愿免费取用,不得售卖。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交会专刊之外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会办公室和会员企业展位发放; 各交易团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团办公室和本团所属企业展位发放。
(六)广交会新闻中心有权对广交会宣传品的质量、内容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传品,一经发现,即予取缔:
1、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发放宣传品;
2、编印单位申报不实,虚报,假报;
3、出现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4、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广交会宣传品在广交会对外发放的数量不少于8000册,编印单位须在广交会开幕前交纳发放工本费(每种8000元人民币/届)。
(八)经商务部批准在广交会发放的部分展会招商宣传资料以及外贸中心的展会招商宣传资料,归入新闻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广交会宣传品有关规定执行。
(九)广交会休会期间,相关工作由外贸中心新闻宣传处负责联络。电话:020-26082610,26082611;传真:020-26082607。
二、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
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是指广交会进口展区、出口展区参展企业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单张等,内容仅限于介绍本企业和本届参展的产品,仅限于在本企业展位内派发。
各交易团对出口展区所辖参展企业的宣传品按大会有关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三、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
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是指经批准进入广交会的商务单位,用于介绍本单位以及专门为广交会参展商或采购商提供服务的业务项目的宣传资料。
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单位服务点范围内发放。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对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四、检查和违规处罚
广交会大会检查组和保卫办“展馆秩序纠察队”有权对馆内宣传品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单位作出处理。馆内宣传品所属单位人员超越其固定区域发放、或擅自派发未经审批宣传品,一经证实,大会将予以劝阻、没收资料和证件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广交会保卫办将会同其管理部门作出清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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