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厂商 :深圳保险咨询办理

广东 深圳
  • 主营产品:
  • 重大疾病保险
  • 车辆保险
  • 教育金保险
联系电话 :13798538253
商品详细描述
产品全称: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 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以上至50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限:保障至80周岁
声明:本页面所载资料仅供参考,各项内容请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为准!
瑞鑫保险真是好,健康养老均可保; 三种交费任你挑,三倍保障责任高;
享受分红三年返,八十满期可养老;
保全资产更稳健,全面保障身价高。   瑞鑫产品特点:
1.三年一笔-----生存金8%:每3年固定返还保额的8%,也可以累积生息,不受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2.本钱膨胀------养老金3倍:合同终止时一次给付保额的300%作为祝寿金、加上每3年保额8%的返还,可有一笔不菲的基金用作贴补养老。
3.燃眉之急------重疾金3倍:重大疾病按保额的300%提前给付,不用提供病历本和治疗发票,只要有医院提供的诊断书就可以,解决医药费的难题。
4.利滚利来------分红金:每年一次参加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重复收入。
5.身故保障------保险金3倍:身故也按保额的300%赔付,并可拿走累计每3年返还金和分红金。
瑞鑫病种医学角度解析
人体中医分类:
²        五脏心、肝、脾、肺、肾
²        六腑:小肠、胆、胃、大肠、膀胱、三焦
人体西医角度分类:
²        九大系统:神经、运动、呼吸、消化、泌尿
²        生殖:免疫、内分泌、循环系统
²         医院分科内、外、妇、儿、中医科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有社保,考虑增加自己的健康保障和未来养老费用的储备,拓宽低风险投资渠道。

投保方案

参加国寿瑞鑫保障计划(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选择十年期交费,每年交纳保费24,880元,基本保额10万。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8,000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30万,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上述红利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责任免除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附加瑞鑫提前给付12种重大疾病:
1、脑中风后遗症、                       2、恶性肿瘤、
3、急性心肌梗塞、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                    6终末期肾病 、
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9、瘫痪、                              10严重帕金森病
11、严重度烧伤 、                    12、主动脉手术。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张文涛提供,电话13798538253,QQ79382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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