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 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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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气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

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环境排污许可证,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大致程序是什么?

1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之前对主要申请内容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申请前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需向社会公开。

2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相关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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