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东莞巨升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 东莞- 主营产品:
- 进口报关代理
- 木材木家具进出口代理
- 台湾专线
联系电话 :13592722060
商品详细描述
广州旧气流纺纱机进口报关公司,二手精梳机香港中转进口代理
巨昇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东莞注册享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本公司实力雄厚是集进出口实物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国际货运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司。本公司“重信誉、高效率、平等互利、精诚合作”为经营宗旨,常年来为众厂家代理货物出口报关,国际货运等服务,获得众厂家的好评和信任。本公司设有完善的机构,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在深圳文锦渡、皇岗、盐田、蛇口等各岸设有报关行。与各大船公司及运输公司有良好的关系。
东莞口岸商检处理:
1:按新注册的东莞外商投资企业,其机械设备生产线进口(来料加工免税)企业希望快速处理进口商检\清关.
2: 按民企东莞口岸进口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严格商检.才能处理清关.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我司可以在太平\沙田\东莞提供商检代理协助我司可以代办“委托商检员厂家现场商检
解除监管条件:
1)三资企业自进口设备报关之日算起,5年到期后会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如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2)不作价设备监管5年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
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
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如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的管理规定,现就《通知》中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二、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不按上述规定将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不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企业,由海关调查部门按违规行为处理,结案前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四、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五、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555号)和《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2号)的规定实施管理,但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旧“不作价设备”,可不再履行旧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
广东巨昇进出口集团(巨昇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华南地区进出口的坐标,将继续用至诚的态度为国内外客商服务,请与曾生联系0769-26985078/13592722060, QQ:155219758或者MSN:larrow2010@liv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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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新注册的东莞外商投资企业,其机械设备生产线进口(来料加工免税)企业希望快速处理进口商检\清关.
2: 按民企东莞口岸进口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严格商检.才能处理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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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2)不作价设备监管5年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
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
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如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的管理规定,现就《通知》中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以下简称“不作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二、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
(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不按上述规定将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不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企业,由海关调查部门按违规行为处理,结案前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四、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五、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555号)和《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2号)的规定实施管理,但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旧“不作价设备”,可不再履行旧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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