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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两边的高·炮广告随处可见,但如果广告牌被高速公路绿化带遮挡,无法达到广告效果,后果应由谁来承担呢?江·苏省高·院昨日公布一起高·炮广告被绿化带遮挡案·例,就高速公路绿化带遮挡广告牌,能否将树木移除或大幅修剪,给出了答案。高速公路上广告牌被遮挡
江苏某广告公司7年前租赁了高速公路上的7个高·炮广告牌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高·炮广告牌建设,并与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合·同,由南京这家广告公司租用其中三块广告牌发布户外广告。
2012年4月,该广告公司发现林业公司种植的树木遮挡了广告牌,影响了广告效果,曾与林业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年5月,南京这家广告公司提出停止支·付广告费用乃至终止合·同,导致江苏某广告公司租·金损失。
江苏某广告公司将林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林业公司立即排除妨害,移除广告牌范围内的树木,修剪遮挡广告牌的其他树木;由林业公司赔·偿因此遭受的租·金损失616·66元。
林业公司:按国·家·政·策种植
林业公司一审辩称:他们在高速公路建设绿色通道工程,是根据国家政·策种植,绿化公司与所在村签订了土地租赁流转合·同并办理了林·权证,按国·家规划,在高速公路绿化带上种植了杨树、柳树、泡桐等高大速生乔木,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江苏某广告公司与南京一家广告公司订立广告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高速出口3块广告位,租赁时间从2011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广告位租赁费总计57万余元(即第一年租赁费1850·00元,第二年、第三年租赁费各1950·00元)。
南京某广告公司因树木影响广告牌于2012年5月26日发函要求江苏某广告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前将树木修剪到位,否则将停止支·付2012年6月1日后的广告发布费。同时称:如2012年10月1日前仍不能彻底将树木修剪到位,将根据合·同第五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为此,江苏某广告公司以林业公司的树木遮挡广告牌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商业行为服从于公益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绿化带是高速公路建设的配套设施,目的在于保护公路的同时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其建设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从现有证·据及实地勘·察的结果看,如要从高速公路上看到广告牌,显然无法通过对枝干的稍许修剪达到目的。但如仅仅为了不遮挡广告牌而将树木移除或大幅修剪的话,绿化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及意义,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广告公司要求排除妨害的主张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法·院认为,江苏这家广告公司以其竖立高·炮广告时10米宽绿化带并未种植及其时间早于绿化带种植时间,而要求林业公司予以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江苏这家广告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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