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F中智原产地证办理流程

厂商 :深圳市百分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 主营产品:
  • 原产地证 产地证
  • CO一般原产地证
  • FS中国-瑞士产地证
联系电话 :13713872027
商品详细描述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CHILE FTA》,简称《FORM F证书》或《中智证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关于收取资料:



您可将参资料可通过旺旺(百分诚科技001)或QQ47032 9494)和邮箱(为免垃圾邮件打扰,这里不予公开,请电话联系或QQ核实业务关系后索取)发给我们,如信息不完整或有待补充资料,我们会及时回复或电话联系您。所以,请您提供常用邮箱地址,或使用常用邮箱来与我们邮件往来;同时,请提供常用电话号码,以便随时联系到您。



  我们在资料核实之后,会尽快为您出单。



关于领取:



如果您离南头海关(宝安23区)不远,可约好取单时间直接前来取单或送至贵处。如果需要转寄厂里或离海关较远,我们可以按您提供的地址快递至约定地址,但请您提供正确信息,并确保收件方愿意到付邮资。如由我们预付发件费,则我们在结算时,将快递费一并结算。



联系人:余小姐 ; 办公驻点:深圳市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





关于收取资料:



您可将参资料可通过旺旺(百分诚科技001)或QQ47032 9494)和邮箱(为免垃圾邮件打扰,这里不予公开,请电话联系或QQ核实业务关系后索取)发给我们,如信息不完整或有待补充资料,我们会及时回复或电话联系您。所以,请您提供常用邮箱地址,或使用常用邮箱来与我们邮件往来;同时,请提供常用电话号码,以便随时联系到您。



  我们在资料核实之后,会尽快为您出单。



关于领取:



如果您离南头海关(宝安23区)不远,可约好取单时间直接前来取单或送至贵处。如果需要转寄厂里或离海关较远,我们可以按您提供的地址快递至约定地址,但请您提供正确信息,并确保收件方愿意到付邮资。如由我们预付发件费,则我们在结算时,将快递费一并结算。



联系人:余小姐 ; 办公驻点:深圳市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





证书填制



第一栏:



此栏您不必填写。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证书填制



第一栏:



此栏您不必填写。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证书填制



第一栏:



此栏您不必填写。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证书填制



第一栏:



此栏您不必填写。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证书填制



第一栏:



此栏您不必填写。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证书填制



第一栏:



此栏您不必填写。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证书填制



第一栏:



此栏您不必填写。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证书填制



第一栏:



此栏您不必填写。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证书填制



第一栏:



此栏您不必填写。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名。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属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填写“PSR”。(具体可查《中智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简称“PSR”清单);



(三)如货物含进口成份、该货物不属于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且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RVC”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FOB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相关产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