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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并购重组的基本理论
一、并购重组的概念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公司通过收买其它企业部分或全部的股份,取得对这家企业控制权,并对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的产权交易行为。
并购重组实质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资产、股权、经营权或控制权,使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的影响。并购是企业利用自身的各种有利条件,比如品牌、市场、资金、管理、文化等优势,让存量资产变量资产,使呆滞的资本运动起来,实现资本的增值。
二、并购主体
并购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业投资人,一类是财务投资人。
(一)行业投资人,也称经营型并购者、行业并购者,一般体现为战略性并购,通常以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生产经营范围为目的,比较关注目标公司的行业和行业地位、长期发展能力和战略方向、并购后的协同效应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企业一般拥有至少一个核心产业甚至若干个核心业务。
(二)财务投资人,也称投资型并购者、财务并购者,一般表现为策略性并购,通常要求目标公司具备独立经营、自我发展能力,具有比较充裕的现金流和较强大再融资能力,比较关注目标公司利润回报和业绩成长速度,以便于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使目标公司成为公众公司或将其出售,并从中获利。这些企业内部的投资项目之间一般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三、并购对象
(一)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债权、对外股权投资
(二)股权:100%股权、51%股权、相对控股权,主要是指控股地位。
(三)控制权:特许经营权、委托管理、租赁、商标、核心技术、企业联合等。
四、支付手段
(一)现金
(二)股权或股票
(三)债券
(四)行政划拨
(五)承担债务
(六)合同或协议
五、并购重组的战略目标
一是实现资本的低成本扩张,二是提高投资速度和效率,降低投资风险,三是调整业务方向和改善资产、资本结构,四是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资源,五是体现企业价值,获取资本收益。一共是五个方面。
第二部分 资产评估概述
企业并购重组时,常常涉及标的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的情况。结合实践,对于应当进行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有关要求归纳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三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前述文件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四、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第三部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常见问题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二、并购重组中关注的主要问题
1.历史沿革的合法性
2.资产完整性
3.债务转移的合法性
4.重组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重组后公司治理有效性
6.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7.备考报表与企业合并的方式
8.两种以上资产评估方法的运用
9.收益现值法运用中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和收益现值法运动过程中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这两点非常重要。
(一)历史沿革的合法性
1.公司设立是否合规合法。
2.股权转让
3.增资:增资资金来源、价值和所有权
4.减资:是否履行公告程序
5.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6.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7.计价是否正确: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二)资产完整性
1.标的资产产权清晰
2.注册资本是否到位
3.标的资产是否受抵押或质押
4.作价是否公允
5.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标的资产产权清晰:
(1)对股权的要求:是否合法拥有该项股权的全部权利;是否有出资不实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书面函);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2)对资产的要求: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3)划拨用地问题: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划拨土地处置方案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划拨地变为出让地,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国家作价入股;三是租赁;四是授权经营。
(三)债务转移的合法性
对于金融性债权,100%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主要是扩大银行。对于其它债权来讲,需要偿还的债务,如果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的需提供偿债担保,另外还涉及到不需要偿还的债权的处理。
(四)重组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证监会在审核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关注一个问题,即重组以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1.重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2.购买资产有持续经营能力,出售资产不能导致公司盈利下降;3.重组后主要资产不能为现金和流动资产;4.重组后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5.重组后是否需取得特许资格;6.交易安排是否导致购入资产不确定;7.重组要有助于增厚上市公司业绩,增强持续经营能力;8.重组后业务发展的后续资金来源;9.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要对公司面临的竞争环境和自身优劣势及公司战略进行充分说明,特别对房地产开发公司。
(五)重组后公司治理有效性
1.同一集团下的重组后公司治理的安排
2.同行业重组后对公司治理的安排
3.借壳上市后对公司治理的安排
4.跨行业重组
5.消除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六)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
补充:并购重组程序
(一)并购的基本程序
1.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确定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并购战略。
2.并购项目信息的跟踪、考察,进行机会研究,对有价值的并购项目提出初步建议书,决策是否有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可行性研究。
3.并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4.与被并购方开始首论谈判,并签订并购意向书。
5.尽职调查。
6.拟订全面的并购重组方案,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对并购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并购项目的协同效应、经济技术可行性,财务效益、经济效益的预期以及整合风险进行评价分析,提出结论性建议,确定的项目的可行性,作为项目决策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7.准备并购谈判所有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并购协议。
8.制定谈判策略,开始并购谈判。签订并购合同。
9.开始过渡期。
10.履行审批手续。
11.交割。
12.整合期。
(二)企业发展战略与业务定位
企业发展战略是关于企业发展的谋略和纲领,是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的未做出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规划、实施方案。
(三)前期准备工作
1.分析并购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公司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等;
(2)为什么要出售股权或变卖企业;
(3)谁全权负责出售事宜,相关人员的分工及权限。
(4)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
(5)并购企业和目标公司的优势与劣势的分析。购买该目标公司能产生多大的协同效应,能为并购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6)目标公司的价值大概是多少;目标公司的价值,各行各业不一样,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企业首先要取得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7)并购企业是否有能力购买,包括支付能力和管理能力。
2.组织并购班子
由并购专家或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以及技术专家成立一个专门的班子,负责并购重组的尽职调查、谈判和整合的全部事宜。
(1)并购专家或财务顾问:负责拟定及实施并购方案;提出并购尽职调查清单,全面负责尽职调查工作;主持并购谈判工作;负责并购后的整合工作——提出建立、健全并购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人员的安排意见和建议;提出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意见和建议。
(2)律师:负责尽职调查中法律事务的调查工作;负责准备并购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使并购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合法化,并提出最低法律成本及最高效率相平衡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处理战略性法律事务,如市场开发、长期投资、合营合作等;协助处理预防性法律事务,如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合同签订与履行监督、诉讼过程监督、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监督、知识产权管理监督、劳动人事监督、投资风险监督和授权委托制度监督等;协助处理善后性法律事务,如纠纷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协助处理非法律事务,如制定董事会议事日程、会议记录、与关联公司法律关系的协调等。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应着重审查双方主体,释义条款,先决条款,陈述和保证条款,并购标的条款,债务承担条款,或有事项(未决诉讼、仲裁或索赔,或有行政处罚、担保,在环保、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方面的或有侵权,应收票据贴现),证券、股权、联营等长期投资风险等的处理条款,土地使用权条款,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
(3)会计师与资产评估师: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或核实;核实企业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对过去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核实;应并购方要求进行阶段性、特殊目的或全面的审计;协助并购专家和律师计算相应的整合成本,对财务和税收方面提出成本最低化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进行盈利预测。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进行预测,预测企业的客户价值、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预测企业的价值,为确定收购价格提出建议;提出建立和完善整合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4)技术专家: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做出全面的分析、评价;全面把握被并购企业的技术及工艺;分析、评价被并购企业的设备、仪器的技术水平;提出被并购企业未来的产品或服务、技术发展战略规划。
3.拟定并购工作流程,确定工作内容和分工,制定工作安排时间表。
(四)意向书
意向书是一种收购双方预先约定的书面文件,用于说明双方进行合约谈判的初步意见,其一般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也可根据需要在某些条款上具备法律约束力。
意向书的主要内容:1.谈判双方的保密条款。2.谈判代表及相关授权。3.谈判程序及日程的安排。4.尽职调查的范围、方式和权利。5.对价的交易形式、交易的支付方式。6.排他性条款。7.相关费用的承担。
(五)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通过调查目标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可以预见的未来的所有相关事项,对并购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并购方案的收益和债务情况。
尽职调查可以采取几种方法进行。由并购方自己进行尽职调查,由并购方委托中介机构来进行,由目标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由目标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以及由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来进行。
1.基本情况的调查:(1)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专营许可证,包括自成立以来的所有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2)公司及子公司章程。(3)主要审查公司章程中控制条款的内容。(4)公司的规章制度。(5)公司最近五年(至少三年)的发文,董事会、管理层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