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三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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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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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整合型体系,与在一个组织内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管理体系相比,具有以下优势:有利于避免不同体系之间的重复、矛盾;有利于提高管理体系的效率和效益;有利于降低体系运行成本和认证成本;有利于提高组织整体业绩。

  OHSAS18001与ISO14001有很多相同之处:都遵循PDCA循环的原理;都强调系统化、标准化、程序化、文件化的管理;框架结构一致;其核心的要素都是17个,且条款号一一对应;采用相同的过程模式控制图,即具备相同的管理思路。因此,OHSAS18001与ISO14001的整合,是最具备基础,最容易有机融合的。

  但在策划环境管理体系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整合时,应本着“通盘考虑、互相弥补、能合不分、简洁易懂”的原则,确定一个关系清楚、便于理解、容易操作的综合体系结构。

  一、 整合的基本思路

  为了确保在满足标准要求和组织实际管理需要及效果的前提下,投入尽可能少的资源,使用尽可能简洁的程序,形成尽可能简炼的文件,以达到相对更高的效率,不能简单地罗列两项标准的各条要求,而应该由表及里,在消化、吸收、理解、提炼的基础上,将标准要求与组织实际情况有机融合。在建立文化体系时,这种整合的思路,重点体现在环境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中。[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

  1.就近不就远

  两个体系整合,要确定其中一个为主线,从整体上尽量贴近这条主线来描述,以保持口径、风格和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忽东忽西的混乱现象。而且在具体管理内容与方法的描述上,哪一个定得更具体更明确,就尽量靠近哪一个,这就是所谓“就近”的涵义。

  2.就简不就繁

  这里的“简”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在理解其内含的基础上,对两项标准中共有要素、共有要求能合即合。抓住内涵,不受表述语言不同的“干扰”最为重要。否则很容易形成“抄标准”的弊端,而且抄两个标准必定抄乱。 “简”的另一个含义,是指系统地识别标准的要求,理清各要素要求之间的关系,以使体系整合既保持充分,又保证简洁。如4.4.3信息交流/协商与交流,标准中并未规定具体的交流内容,但其他条款中的一些要求已经指明了交流的需要(不限于此):方针的传达与法律、法规信息的传达、运行程序和要求的的通报、管理评审信息的收集等等。对此如果不以求简的思路做出整体的安排,很容易前后矛盾、混乱不堪、甚至丢三落四。“繁”往往是思路不清的结果。

  3.就多不就少

  很简单,如前所述,如果两项标准中各相对应的条款要求不尽相同,就存在某一标准某一条款中的要求多于另一标准相对应条款的情况,只有“就多”才能保证体系的充分性。但在操作上,完全可以根据本组织的现状、职责划分、实施难度以及要求本身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在整合时确定是将这些“多”出的要求兼顾环境与职业安全健康两项,还是仅用于原构成体系要求自身。如“主动测量”、“被动测量”是《审核规范》4.5.1条中的要求,ISO14001标准中无此区分,在整合时不能丢开不管。但究竟是借鉴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这一提法,将涉及环境体系的监测也同时界定为“主动”、“被动”,还是在此仍将这项要求仅限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完全可以斟酌。

  4.就严不就宽

  与“就多不就少”同理,“就严不就宽”用于两项标准相对应条款相同要求的具体控制尺度和细节。如4.2.2培训、意识和能力,两项标准中都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要求,而《审核规范》中更明确要求“制订并保持”且“定期评审”培训计划;两项标准中都有对相关人员胜任其相关工作的要求,而《审核规范》中进一步要求对其能力进行“鉴定”。类似这种情况,建议不必费神斟酌,从严而行即可,否则平添许多麻烦。

  二、 整合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由于环境体系与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两者间管理目的、对象及内容的不同,使的双方在整合中会出现一些不容易融合甚至是互相冲突的问题,应在确定体系结构、内容和控制措施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ISO 14001和《审核规范》中各要素的控制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如果详细对照,两个标准间相对应要素的具体控制要求,几乎在每一相关条款中都有细小的区别。举例如下: 例1, 4.2环境方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内容上,都有“一个适合”、“两个承诺”、“一个框架”的要求实施上,都有“文件化”、“传达到全体员工”、“为公众(相关方)获取”等要求。但《审核规范》4.2条款里的第(4)条“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及第(8)条关于定期评审的要求,是ISO14001中未明确表述的。 例2 ,4.4.5文件控制/文件和资料控制 ISO14001标准中特别提出了“所有文件均需要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改日期)……”等要求,《审核规范》中则未明确表述的。最典型的当属标准中“4.3.1环境因素/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所直接涉及或由此引发的问题。

  1.如何处理两标准的4.3.1条款要求

  这要依据组织的性质、规模来确定。一般而言,虽然ISO14001 标准和《审核规范》的4.3.1条款要求从表面上看有许多不同:一个将环境因素,一个讲危害、风险;一个要求制定风险计划,一个没有在本条款明确这项要求……但抛开其管理对象不谈,二者同样具有“识别(辨识)、评价、更新”的要求,而且“控制计划”同样可以用于环境因素,“定期评审”也不必只针对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及风险,这就不难解决,完全可以在手册的同一章节、同一程序中整合。

  2.注意矛盾点的合理解决

  由环境因素和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自身性质所决定,有些问题形成了很明显的对立矛盾。如照明,灯多、功率大会形成“电能浪费”的环境因素,而灯少、功率小又可能造成“作业环境不良”的职业危害;又如噪音、粉尘,排出去时关注重点是环境因素,密闭在室内则是对现场操作者的职业危害、风险。对这类问题,在建立整合体系时要认真考察,慎重对待,选取最佳控制措施。

  3.整合中还有一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如“评审”,尤其在《审核规范》中,关于评审的要求除管理评审外尚未有8处之多,应予以适当的安排。

  4.确定控制程序的数量时应考虑的问题

  4.1标准的要求

  ISO 14001标准与《审核规范》在体系程序化上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均有11处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也就是说,不论组织规模大小,性质如何,建立程序的下限是11个(将其中若干程序合并的除外)。

  4.2 整合的要求

  大致包括三种情况:

  其一,通用要素程序。指在管理目的、对象和内容上不必进行细致区分,以完全相同的工作流程和控制条件即可满足要求的要素的程序,如内审程序。

  其二,差别明显的相对应要素的程序。指在管理目的、对象和内容上有明显不同,必须分别明确控制条件方可满足要求的要素的程序,如“4.3.1环境因素/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这类要素,既可以设置一个程序解决问题,也可以设置两个或多个程序来满足要求,这要看组织的性质、规模、环境要素和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及风险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情况而定。就一般情况而言,从整合的角度,当然还是能用一个程序解决就用一个程序。

  其三,运行控制所需的程序。运行控制需要多少程序,要依方针的要求、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和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与风险的识别、评价结果、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内容而定。作为整合体系,也还是要本着通盘考虑、能合不分的原则,尽可能将相关两个方面问题放在一个程序中控制,如以《能源管理程序》规定照明设备及照明控制要求,兼顾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两方面。

  4.3 其他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如场所、周边环境、人员素质、工艺流程、设备设施、财务状况、操作难度以及第三层文件的支持程度等。

  体系是系统工程,整合体系是更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注意发现“同”,有利于能合即合;注意发现“异”,有利于避免遗漏,决不可忽视。同时说明一点,要准确理解ISO14001与《审核规范》的内涵,必要时,应参照ISO14004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论述(如《审核规范》4.2条款中的第4 条,参照“指导意见”3.1条款的解释,才会清楚地解释:它既是对方针内容的要求,也是对方针实施的要求。)。使整合体系能够全面满足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的要求,需要长时间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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