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理食品进口的报关清关公司

厂商 :美瑞迩(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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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产品:
  • 食品进口清关代理
  • 红酒进口专业清关代理
  • 木材进口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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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上海代理食品进口的报关清关公司




食品国际(全球)采购进口物流操作的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食品进口清关


一:备货阶段

流程:下单—备货

备注:提前准备出口所需资料及国内进口资料

国外资料:1  生产日期证明(生产商出具)              营养成分检测报告

2  原产地证(官方机构出具)                卫生证(官方机构或专业检测机构出具)

3  箱单,合同,发票(出口商提供)          正本标签(每款5份)

4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国内加盖收货人公章) 发货人信息

注意事项:进口前双方签订进口报关运输代理协议,代理进口协议



二:出口及海运阶段

流程:订舱--发货到港—出口—海运—进口口岸

备注:船公司一周后出具提单(如是代理,会提前出货代提单)

      我司提供收发货人备案表格,贵司提供信息,我司进行备案出证


三:进口阶段:

流程:换单--报检—标签录入系统--报关—缴税—海关查验—商检查验--标签审核--贴标签--货物放行—标签备案--出卫生证;

国内资料:1  标签翻译一一对应表(彩打)           (品种*5)张空白盖章纸(A4)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食品流通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申报要素

4  报关报检代码(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经营单位提供)

5  境外食品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进口口岸备案)

6  上海地区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信息表回执(首次进口备案)

备注:贵司提供资料我司全权处理;

      标签备案及出卫生证环节因不同口岸政策有细节出入;

注意事项:1  因不同口岸的政策有细节出入,货物进口前务必提前确认所有资料及办理手续;

2  如需在国外加贴标签,需设计出符合国内指定进口口岸标签通则的中文标识,但因政策及商检老师的变动性,有一定风险,若不通过,需重新修改并加贴中文标签;

3  如若进口货物量小品种多,建议在国外以一家出口商的名义向中国出口,可大量减少国外出口及中国进口的手续;


 

综上,美瑞迩进口食品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鉴于目前经济增长快,

其一:加工企业的生产繁忙,单量与生产调动变更大,

其二:口岸监管部门工作量相当大,人力不足


其三:国内中小企业,没有足够的国际采购经验,但也开始国际化工采购尝试,,,,,

所以,实际的操作工作里,总是遇到操作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或企业观念技术与政策脱节的问题美瑞迩进口物流,记录当下的情况有很大的意义.这些情况,必然会在中国国际食品采购规模化之后,会得到更多的突破,届时,高效的进口物流服务,将成为稳定成熟的中国进口机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环节.

 

食品饮料一般贸易进口报关代理―――美瑞迩食品进口部专业食品产品进口代理

食品零食一般贸易进口报关代理―――美瑞迩食品进口部专业食品进口代理 

食品罐头制品一般贸易进口报关代理―――美瑞迩食品进口部专业食品产品进口代理 

食品营养品一般贸易进口报关代理――――美瑞迩食品进口部专业食品产品进口代理 

食品调料一般贸易进口报关代理――――美瑞迩食品进口部专业食品产品进口代理 

食品原料及其制品一般贸易进口报关代理―――美瑞迩食品进口部专业食品产品进口代理 

 

关于进口物流

是一种基于进口货品抵达中国口岸后的全程物流操作。它包括有

1:提单接货人、口岸换单背书等动作

2:预申报、海关审价、商检代理、口岸查货、消毒检疫

3:码头费用代垫、税金支付

4:仓储、分拨、长途配送等运输业务

5:外汇代理支付等

进口物流涉及的东西比一般的出口海运、申报、陆运等一条龙更复杂些

1:技术要求更高

2:时效要求更高

3:涉及税金、外汇等财务

4:海关监管严格,进口核心首先要符合监管要求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七)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处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处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9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通知通告栏目-《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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