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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水混凝土的施工工艺
1.透水混凝土材料的组成:
透水混凝土由透水混凝土专用胶结剂、碎石、水组成。
(1)透水混凝土专用胶结剂:
由建材企业生产的一种专用胶结剂,其是以高强度等级的硅酸盐水泥为基料,配以多种助剂增加强度与粘结力组成的粉状料,并可按用户要求加入无机耐候颜料,使其和碎石、水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组成不同色彩的透水混凝土面层。
(2)碎石:
透水混凝土用的碎石应具有技术要求,一般采用较高标准的石料,其物理性能指标见(表一)。
碎石颗粒也有一定的要求,按其颗粒大小范围分1#、2#、3#三号。具体的颗粒范围见(表二)。碎石是透水混凝土的主要材料之一,其质量必须要控制好。
(3)水:普通自来水即可用。一般末经过滤的混浊的地下水或使用过的不洁水,不能利用。
2.三种原材料在施工过程中配合比:
要施工出高质量、高标准的透水混凝土地面,在原材料固定的条件下,严格控制以上三种原材料的配比,是施工中的重要关键,在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比例。
常用透水混凝土配合比(按质量计):
水:胶结剂:碎石=115:410: 1520
3.透水混凝土路面基层的要求:
为确保路体结构层具有足够的整体强度和透水性,表面层下需有透水基层和较好保水性的垫层。
基层要求:在素土层夯实层上,配用的基层材料,应有适当的强度外,须有较好的透水性,采用级配砂砾或级配碎石等。采用级配碎石时,碎石的粒径应小于0.7 倍的基层厚度,且不超过50mm。
垫层一般采用天然碎石,粒径小于10mm,俗称瓜子片,并铺有一定厚度、铺设需均匀平整。
考虑大暴雨季节因素,为防止基层过多积水,影响地基,在基层处设置专用透水管道排,通向道路边的排水系统,用时排除过量的雨水。(本条根据当地情况参考使用)
4.透水混凝土的施工
1、施工前的准备:施工前应作好组织、物质、技术等三大准备。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的施工项目组织机构的人员设置,以能实现施工项目所要求的工作任务为原则,人员配置要从严控制,力求一专多用,一人多职。
2)物质准备:透水混凝土施实质上相似于水泥混凝土施工,其原料中仅少了砂子,而一定粒度的高料碎石替代了骨料,在施工中具有一定量的材料(胶结料、高料)。
3)施工机械、推车、瓦工工具等必备的工具、立模用的木料或型钢等配备;水、电设施到位,生活用水、电以及施工用水、电。施工用电:三相电,施工用水:普通自来水连接到搅拌设备旁。
4)施工前的技术准备:了解和分析工程项目特点、进度要求,了解施工的客观条件,根据设计要求,熟悉设计图纸,合理布置施工力量,制定出施工方案,为工程顺利完成作好技术上的准备工作。
2、施工:在准备工作充分的基础上,人员设备方可进场施工。
1)立模:施工人员在首先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分隔立模及区域立模工作,立模中须注意高度、垂直度、泛水坡度等的问题。
2)搅拌: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配置不同容量的机械搅拌器,机械搅拌器的一定范围内的地面处,应设置防止水和物料散落的接料设备(如方型板式斗类),保护施工环境的卫生,减少施工后的清理工作。
3)摊铺、浇筑成型:
透水混凝土属干性混凝土料,其初凝快,摊铺必须及时。对于人行道面,大面积施工采用分块隔仓方式进行摊铺物料,其松铺系数为1.1。将混合物均匀摊铺在工作面上,用括尺找准平整度和控制一定的泛水度,然后平板振动器(厚度厚的用平板振动器)或人工捣实,捣实不宜采用高频振动器,最后用抹合拍平,抹合不能有明水。
4)养护:
透水混凝土与水泥混凝土属性类似,因此铺摊结束后,经检验标高、平整度均达到要求后,当气温较高时,为减少水分的蒸发,宜立即覆盖塑料薄膜,以保持水分。也可采用洒水养护,所有养护期不得少于7d,使其在养护期内强度遂渐地提高。
洒水养护,透水混凝土在浇注后1 天开始洒水养护,高温时在8 小时后开始养护,但淋水时不宜用压力水直接冲淋混凝土表面,应直接从上往下淋水,透水混凝土湿养时间不少于7 天。
养护时间应根据施工温度而定,一般养护期为14—21 天,高温时不少于14 天,低温时不少于21 天,5℃以下施工,养护期不少于28 天。
5)涂覆透明封闭剂:
待表面混凝土成型干燥后在3 天左右,涂刷透明封闭剂,增强耐久性和美观性,防止时间过常使透水混凝土孔隙受污而堵塞孔隙。
注意事项:
(1)施工现场须专人负责物料的配比。
(2)严格控制水灰比,即控制水的加入量,水在搅拌中分2-3 次加入,不允许一次性加入。
(3)为使物料搅拌均匀,适当延长机械搅拌时间,但不宜过长。
(4)松铺系数即为物料摊铺高度高于实际高度的比,按透水混凝土的干湿度,一般采用1.1-1.15 之间。
(5)平板振动器振动时间不能过长,防止过于密实,建设海绵城市的好处,可出现离析现象。
(6)摊铺时尽量快和正确。
(7)因透水混凝土其孔隙率大,水份散失快,当天气温高于35℃时,施工时间应宜避开中午,适合在早晚进行施工。
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也可称之为“水弹性城市”。国际通用术语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2017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统筹城市地上地下建设,再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启动消除城区重点易涝区段三年行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使城市既有“面子”,更有“里子”。
“海绵城市”材料实质性应用,表现出好的渗水、抗压、耐磨、防滑以及环保美观多彩、舒适易维护和吸音减噪等特点,海绵城市厂家直销,成了“会呼吸”的城镇景观路面,也有效缓解了城市热岛效应,让城市路面不再发热。
2012年4月,在《2012低碳城市与区域发展科技论坛》中,海绵城市,“海绵城市”概念提出;2013年12月12日,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以及仇保兴发表的《海绵城市(LID)的内涵、途径与展望》则对“海绵城市”的概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 。
出台“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试点通知2014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讲话精神和近 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中央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6亿元,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
二、试点城市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门联合申报。试点城市应将城市建设成具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试点城市年径流总量目标控制率应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试点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另行印发。
三、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试点城市。将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四、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评价结果好的,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数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差的,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五、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指导意见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通过海绵城市建设,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加强规划引领、统筹有序建设、完善支持政策、抓好组织落实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科学编制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二是严格实施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三是完善标准规范。抓紧修订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四是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建立工程项目储备制度,海绵城市建设,避免大拆大建。五是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易涝点改造,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六是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保护与生态修复。七是创新建设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技术企业与金融资本结合,采用总承包方式承接相关建设项目,发挥整体效益。八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地方各级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九是完善融资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专项建设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等。十是抓好组织落实。城市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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