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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适用范围: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
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一、排烟管道所处理废气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二、餐厅营业范围内所产生的声音要保持在扰民范围(国家硬性规定参数)以内,厨房排烟改造,要有相关的净化设备,厨房排烟标准,消音降噪设备,厨房排烟流速,其余的就是工商、税务、卫生的范畴。
三、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6.2油烟排放
6.2.1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武汉厨房排烟,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的要求。
6.2.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2.3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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