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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财产保全的相关介绍:
常见主要财产的保全指引
动产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也可以交付其他人控制。
由法院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对于已登记特定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由法院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永城诉讼保全
永城诉讼保全对财产保全的相关介绍:
财产保全与执行的衔接
1.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
2.保全裁定未经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担保公司,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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