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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著作权)评估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版权(著作权)是指“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作品传播权(邻接权)。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的价值评估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三)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五)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六)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及其登记情况;
(七)各种权利限制情况,包括相关财产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八)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九)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十)著作权资产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十一)著作权权利维护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上的维护成本费用支出等;
(十二)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作品市场发展状况;
(十三)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
(十四)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五)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对象的详细组成情况,包括作品基本情况、作品的类别、作品的创作形式,涉及的演绎作品的详细情况;
(三)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
(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五)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六)作品含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七)作品产生收益的方式;
(八)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九)对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十)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十一)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二)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版权(著作权)是指“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作品传播权(邻接权)。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的价值评估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三)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五)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六)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及其登记情况;
(七)各种权利限制情况,包括相关财产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八)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九)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十)著作权资产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十一)著作权权利维护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上的维护成本费用支出等;
(十二)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作品市场发展状况;
(十三)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
(十四)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五)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对象的详细组成情况,包括作品基本情况、作品的类别、作品的创作形式,涉及的演绎作品的详细情况;
(三)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
(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五)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六)作品含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七)作品产生收益的方式;
(八)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九)对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的分析过程;
(十)使用的评估假设以及限定条件;
(十一)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二)有关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的选取及其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对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并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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