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 :苏州浚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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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口人依照本公告第五条向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例如,“中转确认书CC/16/1001”)。
海关对上述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1署公告2015年第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1署
2016年9月20日
第3条 甲方的责任
3.1 广告资料:中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辅助资料。
3.2 支付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
3.3 转介客户: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贸易代理,如“地区”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
3.4 价格: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利推销。
3.5 优惠条款:甲方提供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1优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条件时,贸易代理,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3.6 保证:甲方担1保凡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实在出售时质量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地使用为限。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证。
7.2 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1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中日贸易代理,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什么是出口贸易代理,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乙方特此声明: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损害,乙方放弃要求补偿或索赔,但终止本协议前甲方应付乙方的应得佣金仍应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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