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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细描述
供应湖南常德不绣钢旗杆湖南张家界锥形旗杆厂家直销不锈钢旗杆参数及性能 |
旗杆特点 • 锥形风动旗杆: 通过强劲的风泵和吹风装置,使旗帜在风小或无风的状态下照样舒展飘扬,更显生机。一般适用于室内或较避风的地方,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方。 • 锥形外置式旗杆: 通过旗绳、外滑轮及拉手,起到旗帜升降和旗帜定位的作用。是一种较传统的旗杆 • 锥形内置式旗杆: 通过定制的手摇装置,控制旗帜的升降和旗帜定位的作用,而旗绳则隐藏在旗杆内部,不再遭受风雨之苦。旗绳采用钢丝绳制作,经久耐用。 • 顺风定位装置: 通过特制的装置,旗帜在风向任意变动的情况下,旗帜和旗绳不会缠绕在旗杆上,红旗始终随风高高飘扬。非顺风定位旗杆的旗帜则易随风向的改变而缠绕于旗杆上,不仅旗帜飘不起来,有损形象,而且降旗困难。 • 部件说明: 顺风定位装置、缠绳装置采用进口甲纤原料(以保证它在空气中的耐磨、耐候性),以及铝合金精密铸件组合而成。 • 锥形电动旗杆 电动旗杆可以摇控升降旗帜,与国歌48秒同步到顶,升降旗操作非常方便和简单.更显先进性,更显高档. • 电动颁奖旗 可以随各国不同国歌而自动变换升旗速度,以达到与不同国歌同步到顶的效果。 国旗规格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适用于旗杆高在15~ ;; ;; 国旗代表国家的尊严,象征着国家的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之一。因此,每个爱国的人都应该尊重和爱护国旗。 国旗悬挂在政府机关的建筑物上面,而在全国性胜利纪念日,可在一切建筑物上悬挂,在我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等建筑物上和远洋航行的军舰、商船上,都要悬挂国旗。 按照国际法规定和国际惯例,在某块领土上悬挂某国国旗,就是确认该国在此领土上行使权力的标志之一;无权悬挂而悬挂他国国旗的责任者要受到惩罚。 侮辱国旗,如撕毁或其他类似行为,在世界各个国家内都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努力提高升旗仪式的实效 ;; ;;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曾激励无数中华儿女为之拼搏奋斗。几年来,学校施行了规范化的升国旗制度,把举行升旗仪式作为强化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1.出国旗,推旗手,激发情感。 每周一早晨,沐浴着晨曦,全校学生身穿统一的嫩绿色校服,列队操常旗手、护旗手肩披授带,鼓号队员身着制服,站立中央。首先,少先队总辅导员郑重介绍本周旗手、护旗手的优秀事迹。全校同学专注地听着,羡慕地望着他们。 此时此刻,旗手们的心头涌动着光荣感、自豪感,同学们心里更加坚定“争当光荣升旗手”的决心。接着,队列中央迅速闪出一条通道,旗手们在鼓号队的簇拥下,高举国旗,踏着激昂的鼓点,迈着自信的步伐,从全校同学前,庄严地走向主席台。继而,一曲雄壮的国歌骤然响起,少先队员举起有力的手臂,一千六百多双神情凝重的眼睛注视着冉冉升起的五星红旗。 2.“国旗下讲话”重实际,求简短,增强实效。 “国旗下讲话”是升旗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要求“讲话”内容集中,注重实际;形式多样,力求简短,增强教育的实效。 (1)内容集中,注重实际。 学校新学期伊始,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以《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据,紧密结合少年儿童的思想、生活实际,通盘考虑,精心安排。每月安排一个教育重点,以浅显的文字、生动的事例,多侧面、多角度地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教育。如十月选四个纪念日:十月一日“国庆节”、十月十三日“少先队建队日”、十月二十日“黄继光牺牲日”、十月二十六日“孔子诞生日”。 设计四次专题讲话:东方巨龙、中国少先队员心向祖国、“坚决同敌人拼到底”、孔子的学习精神。每月如此,一学期便有三十多次这样内容集中、联系实际的生动“讲话”。 (2)形式多样,力求简短。 学校参加讲话的不仅有校长、教导主任、优秀师生,而且聘请了工厂、部队、文艺团体、科研院所、新闻广播等单位中的先进人物,以及老干部、党政领导、知名校友。每次先研究讲话提纲,而后由主讲者写出简洁、生动、有感召力的讲稿,再确定讲话的时间。我市著名书画大师宋爷爷来校,他从秦篆汉隶的雄浑有力讲到明代书画的铮铮骨气,从吴道子的“吴带当风”讲到扬州八怪的奇巧多变,生动活泼地介绍了中国文化艺术的发展,使学生受到一次深刻、形象的爱国主义教育。又一次,优秀毕业生陆蕾芬深情地回忆了母校老师对自己的培养历程,表达对老师的深深敬意。这些富有吸引力和感召力的讲话,学生听得兴趣盎然,对祖国、对老师的热爱之情油然而升。 国 旗 的 升 挂 和使 用 有 哪 些 规 定 (1)升挂国旗的具体时间:每日升挂国旗、工作日升挂国旗、节日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2)升旗仪式: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3)国旗升挂的具体位置: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将国旗置于中心的位置;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关于国旗制作方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国旗制法如下: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的位置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的标准。对于旗杆在右的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左侧。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中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的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个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的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一)长2 8 8 公分,高1 9 2 公分; (二)长2 4 0 公分,高1 6 0 公分; (三)长1 9 2 公分,高1 2 8 公分; (四)长1 4 4 公分,高9 6 公分; (五)长9 6 公分,高6 4 公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尝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入境的机尝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为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 ; ;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 ; ;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项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适用于旗杆高在15~18米;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适用于旗杆高在12~15米;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适用于旗杆高在8~12米;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适用于旗杆高在6~8米;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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