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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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照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排放污染物,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三)租用、借用、买受排污许可证的;

(四)排污许可证遗失、毁损后未及时补办的。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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