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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优势 对社会而言,倡导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
  打破人才地区分布不平衡,缓解目前中国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供求矛盾,可以实现人才资源共享。我国通过加大社会劳动保障的力度,在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更加适应"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同时,双向选择,更加灵活,对人才本身不局限在一个地方发挥自己的能力,人才成长更快,更能体现自身价值,薪金回报更高更有保证。而且促进人才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劳务派遣可以充分实现企业、人才、人才代理机构等多赢。
2、劳务派遣优势 对用工单位来说,可增强企业竞争力。
  劳务派遣的用人形式是适应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势下而诞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人制度束缚了各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为了解除这种束缚,寻求人力资本最大化。
  ⑴、可以节约成本。用工单位在核算派遣人才的总支出时,主要是考虑职位效益、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自主调整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比例等,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⑵、人事管理便捷。开展劳务派遣服务,目的是为了改善用工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企业 "用人而不管人",人才管理外包,专业化的外包劳务派遣服务更适合企业转型发展。人才包退包换,轻松省事找到最理想人才。用工单位不需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这些人员的人事工作由劳务公司负责完成。用工单位在使用这些人员时,只是做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是否续签合同,主要在用工单位。用人十分灵活。
  ⑶、可避免人才流失。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劳务公司集中管理,在合同期内,劳务公司对被聘用人员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用工单位不会担心 "跳槽"。"人尽其才",增强人才危机感和紧迫感,让人才由"为我所有"发展到"为我所用",为人才竞争和人才经营开辟了一条新路,省去了长期固定聘用和留养人才的高额薪资,减轻用工单位的负担;便于用工单位在事业发展变化中增减人员。
  ⑷、可减少人事(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和被聘用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工单位就可避免直接与被聘用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⑸、对用工单位来说,实力不够也可以请得起高级人才。
  ⑹、可转移企业的风险。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人才标准、人数、待遇等,通过劳务公司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名单交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确定人选。劳务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就职后,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务公司发放薪酬。派遣期满,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协议续签或终止合同。对企业来讲手续简、见效快、风险少,也更规范。

3、劳务派遣优势对派遣员工来说。
  ⑴、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派遣单位,如果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经核实后,派遣单位有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维护派遣人员的权益。
  ⑵、劳动者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派遣人员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续签,其人事关系仍可由上海富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公司可继续为代理人员代交社会保险费(保险费由代理人员个人出),办理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其个人信息录入公司人才信息库,优先推荐就业.用工单位不需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这些人员的人事工作由劳务公司负责完成。用工单位在使用这些人员时,只是做出相关管理规定,按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到期,是否续签合同,主要在用工单位。用人十分灵活。
  ⑶、得到更为全面、周到的服务。上海富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拥有专业的人力资源顾问,为派遣人员提供更为方便、快捷和优质的人事代理、职业发展咨询等服务,并提供有关社会保障、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⑷、避免或更好解决个人与单位的冲突或矛盾。上海富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沟通的桥梁,有利于避免或解决派遣人员在工作中与用工单位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或矛盾。
  ⑸、更有利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对派遣人员来说,派遣公司可以有效地监督用工单位规范用人制度,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充分保护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⑹、弹性的工作机会。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多样化的工作内容提供人才更多的选择,人才更可依据个人的需要安排工作,同时劳务派遣提供人才更具弹性的工作时间,可依个人的需要加以调整。
  ⑺、多样化的工作机会。根据劳务派遣工作地点及内容的不同,人才在派遣过程中所获得丰富而多样化的学习经验与工作技能。对人才而言,除了可藉由劳务派遣提升自我实力、丰富工作经验,特别对于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而言,更可经由多样化的工作内容发现自我潜能,作为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参考。
  ⑻、长期工作的桥梁。人才通过派遣接触不同企业,建立广泛的人际关系,并把握机会展现自我才能,并藉由良好的表现机会,以进入更为固定的工作职场。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该法的实施对企业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如何既避免违法,又能有效保护企业利益……面对职场规则变化,企业如何应对,让我们一起未雨绸缪——


  劳动合同法企业篇


  ■制定规章制度注意程序


  内部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管理的基础,但绝不是说企业一方就说了算。


  制定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注意:一是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是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三是公示、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公示可以通过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或者张贴等方式进行。


  【提示】提前检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订立劳动合同注意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第2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赶紧清理一下本企业的劳动关系,看看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招聘前要充分行使知情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还有“了解”的权力。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轻视入职审查,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充分行使知情权,才能有力地维护企业权益。


  ■招用劳动者严禁扣押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注意: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人才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是很正常的事,企业要想留人,靠“待遇、事业和感情”才是更重要的。


  ■签什么合同要由劳动者选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企业应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员工们少了后顾之忧,可以增强归属感,在规划自己职业生涯的同时必定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两种情况才可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提示】企业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按自己的意愿约定违约金了,但是《劳动合同法》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已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劳务派遣发展的空间催生着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有哪些新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必要细致地了解一下——


  解读劳务派遣


  ?D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有何特殊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和支付劳动报酬有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从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提取管理费吗?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能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工资是平均值5倍 劳动保障部对垄断工资限高封顶

工资是平均值5倍 劳动保障部对垄断工资限高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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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日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获悉,当前,劳动保障部门正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劳有所得”,“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任务,加大了对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调节力度,正在研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垄断业工资是平均值5倍
  业内专家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就开始对一些垄断行业进行第二轮改革,其导向是放松管制,在可能展开竞争的领域尽可能多地引入竞争。
  但时至今日,一方面中国垄断行业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改革都未启动,使得竞争无法实质展开;另一方面在垄断行业改革中,政府不断从直接经营活动中退出,竞争性的市场不断被引入,同时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开始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其结果导致那些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特征的产业得以在市场和行政力量的双重保护中运行,这就构成了中国目前反垄断的复杂格局。
  一项对当前工资的满意度及工资差距等问题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对当前工资状况不满意的达96.5%;认为国有垄断行业工资差距最大的占73.5%。这一调查结果表明,时下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垄断行业及国企高管的“高工资现象”。
  重点查处变相违规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 目前,各地都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并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状况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劳动保障部明确要求,今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
  针对部分企业和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作出了新的规定: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还要求各地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
  当前确实存在一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自己的收入增长比较快,但是其他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比较慢。对此,劳动工资司有关负责人说,在考核经营业绩决定经营者收入的时候,应将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作为经营者经营业绩的组成部分,一并加强考核。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这个政策。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垄断行业工资过高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探索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实行限高封顶的办法。在新的调控政策出台前,继续执行对工资水平达到两倍于社会平均工资以上的国有企业,从严审批工资效益挂钩方案的政策。
  强化垄断行业成本监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近日下发的强化成本监审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作为政府定价的基本依据,成本监审今后将在中国对垄断行业的定价过程中得到强化。抓紧制定各垄断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定价成本构成、审核标准和方法。
  “对垄断行业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要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和定价成本公布办法,加强成本约束。”通知说。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报告应提前印发听证代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届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说,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和部门。
  资料显示,电力、通讯、公用事业、交通、教育、金融等部门和行业,由于掌握着管理处罚、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工程发包、质量监督等权力,成为滋生腐败犯罪的高发区。统计显示,2005年,反贪污贿赂总局确定的六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中,侦破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
  统计显示,2000年我国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是最低行业的2.63倍,而到了2005年扩大到4.88倍,而且绝对差距也从8436元扩大到32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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